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工作规
程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进一步标准农村危房品级评定和危房改造对象认定工作,标准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行为,确保危房改造工作公平、公正、公布和工程建设有序进行,依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纳入中央和自治区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的农村危房改造工程。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全数用于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以下简称“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兼顾支持其他贫困户危房改造,城镇计划建成区内危房不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打算的4类重点对象不列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
第三条 农村危房的危险状态划分为一级(D级)、二级(C级)、三级(B级)、四级(A级)。一级(D级)危房是指繁重结构中危险构件百分率大于30%,繁重构件严峻破损、严峻危险的衡宇;二级(C级)危房是指繁重结构中危
险构件百分率在5%至30%之间,繁重构件中度破损、中度危险的衡宇;三级(B级)衡宇是指繁重结构中危险构件百分率小于5%,繁重构件轻微破损、轻度危险的衡宇;四级(A级)衡宇是指繁重结构中危险构件百分率为“0”,繁重构件没有损坏、大体完好的衡宇。
第四条 农村危房改造坚持的原那么:
(一)确保重点、兼顾一样。重点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的一级(D级)或二级(C级)危房实施改造,统筹考虑其他贫困户危房改造。
(二)政府主导、农人主体。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是危房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增强组织领导、制定计划方案、落实责任任务、统筹整合伙源、强化监督检查,调动各方踊跃因素形成工作合力;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村委会是危房改造工作的具体执行者,要细化落实任务,组织做好前期工作,做好技术指导效劳,充分尊重农人意愿,引导农人群众按要求改造住房;农人是改造自己危房的具体承担者、受益者,是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主体,要发挥主体作用主动建设美好家园。
(三)因地制宜、经济适用。要立足当前、着眼久远,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群众经受能力,引导和帮忙群众建造抗灾能力强、经济适用、平安卫生、节能省地的新农居,幸免大拆大建和盲目攀比;应选用地址建筑材料,尽可能降低衡宇建造本钱;要注意爱惜传统村落整体风貌格局和空间尺度,爱惜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四)科学计划、分步实施。要科学编制村落计划和危房改造计划,合理安排危房改造宅基地,充分利用原宅基地、闲置地和空闲地,引导群众集中建房,并统筹基础设施建设;要依照计划和衡宇危险程度、轻重缓急、先易后难有打算、分步骤地有序推动。
(五)公平公正、公布透明。要严格农村危房品级评定、危房改造对象认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方式,公布补助政策、申请进程、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审批程序、审批结果,实现阳光操作,全进程同意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即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和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和谐;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农村危房品级评定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