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这一司法解释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这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完善后,首次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认定进行细化。《法释》的一大特点是首次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认定,只要环境污染行为达到认定标准,便可以直接追究刑责,不需要再根据环境污染造成的结果进行认定。 焦点1 排污
私设暗管渗井排污可认定犯罪
法释 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即可认定为污染环境罪。 按照《刑法修正案(八)》,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读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该条款是环境污染罪14项认定标准中的一项。和2006年的法释相比,新法释从结果认定变成行为认定,过去认定环境污染犯罪的每一项标准都有个结果,现在不少标准规定只要有相应的行为,就可以定罪了。
最高法研究室刑事处周加海:目前,一些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往往私设暗井、渗井、渗坑,把污水排往地下,这种排污方式比较隐蔽,规避了环保部门对企业的监管。同时,通过这种方式非法排污的量往往比较大,还有相当的普遍性,危害很大。根据原有的法规,用暗管排污,往往造成一定严重后果才能定罪处罚。而根据新法释,只要企业排放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就可以直接认定为犯罪,不再考虑是否造成后果和排污时间。 焦点2 水源
一级水源地排污将被追刑责
法释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即可认定为污染环境罪。
解读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教授王灿发:前不久,北京的密云水库附近发现了垃圾填埋坑,作为一级水源地,如果受到污染,会影响北京市的饮用水。 按照以前的法规,如果对这种行为追究责任的话,要认定这种行为造成了哪些后果。
而按照新的法释,只要认定在保护区内排放了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就可以直接认定这种行为严重污染环境,追究刑责,不需要再去查是否发生中毒事故,有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也不需要去评估给公私财产造成了多大损失。从结果认定到行为认定,法释会对排污企业起到很强的震慑作用。
焦点3 伤害
致1人以上重伤可认定污染环境罪
法释 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即可认定为污染环境罪。
解读 胡云腾:鉴于当前环境形势、污染的情况非常严重,在某些地区可以说是非常严峻,所以这部司法解释着重考虑了从严打击,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门槛。比如,按照2006年的司法解释,污染环境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定罪,现在一人以上重伤就可以了。过去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加重处罚,现在只要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就可以加重处罚。从这一点上来讲,这部司法解释起到了“重典”治理环境的作用。 焦点4 监管
财产损失超30万追责环保官员
法释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三十人以上中毒的;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等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解读 王灿发:目前企业私设暗井、渗井违法排污的情况很常见。这其中存在着部分当地环保部门放任企业的失职行为,当地环保部门更多用罚款手段,而不是用其他强制措施,督促企业整改。法释规定了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具体罚则,将起到较强的监督约束作用。 焦点5 执法
阻挠环境监督检查将从重处罚
法释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有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形,或有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情形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解读 王灿发:一般来说,按照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污染企业在设计图纸时环保设施要同时设计,并与企业厂房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如果企业没有环保设施,政府部门不会予以审批,从源头上减少企业对环境的影响。然而,在现实中,一些企业为了节约成本,不愿使用这些环保设施。比如,处理有污染的水源的成本每吨需要10多元,企业不会全天开环保设备。环保部门来检查时,企业开机欢迎,检查人员走了,他们关机欢送。法释对这方面重点提及,将对企业有很多的约束作用,但是具体还要看执行的效果以及更细化的保障措施。 热点
“两高”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明确“有毒物质”认定标准 二恶英、灭蚁灵定为“有毒物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8日公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对“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作出明确界定,其中,“灭蚁灵”、“二恶英”等名列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