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发改外[2014]869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0.11 【实施日期】2014.1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四川

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发改外〔2014〕86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我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第12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经省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 / 7

2014年10月11日

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 年本)》(以下简称《核准目录》)及《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2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内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管理方式

第三条 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属基本建设类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和备案,属技术改造类的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核准和备案。

第四条 根据《核准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 2 / 7

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

委)核准。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1亿美元以下项目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成都市、绵阳科技城、天府新区内投资项目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下放到所在市投资主管部门)。

(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中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四)《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前四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

(六)由市(州)、县(市、区)核准的项目,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市(州)和县(市、区)的核准权限。

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本条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以下简称“备案类项目”)。

(一)总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备案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二)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备案类项目,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市(州)和县(市、区)的备案权限。 3 / 7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总投资以新增投资额计算,并购项目总投资以交易额计算。

第七条 外商投资涉及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第三章 项目核准

第八条 拟申请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及投资方情况;

(二)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三)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并购方情况、并购安排、融资方案和被并购方情况、被并购后经营方式、范围和股权结构、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

第九条 项目业主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并颁布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4 / 7

(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

权的项目);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六)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七)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省发展改革委意见。

按核准权限属于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级(含扩权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省管企业可直接向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项目所在地市级(含扩权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补正。

第十三条 对于涉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 5 / 7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发改外[2014]869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10.11【实施日期】2014.11.11【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0805w7bm5m5zpak1cslt1is53085cn00i8m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