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场站人员到场
;
场站管道保护值班站长要带领巡线管理员在规定时间内赶到现场(距离20公里以内30分钟;距离20~40公里1小时;距离40公里~60公里1.5小时;60~80公里2小时; 80~120公里3小时)。管道保护值班站长因特殊原因不能赶到现场的必须汇报站长,由站长或站长委派其它副站长赶到现场;
(二)管道保护值班站长和巡线管理员到达现场后要与建设单位(雇主)、施工单位负责人进行深入沟通,了解工程建设规划和施工进度安排,并向建设单位负责人(雇主)、施工单位负责人、机械操作手和现场工人说明管道走向、位置、埋深等基本情况,宣传《管道保护法》、发放宣传资料和互留联系方式(需拍摄现场递交资料的相片),说明管道遭受破坏的严重后果,要求对方每天施工前必须通知场站人员到场监护;
(三)场站巡线管理员应在周边工程附近区域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拉好警戒带、标示管道位置;
(四)如工程需进入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施工,场站管道保护值班站长还必须向对方发放《安全告知书》,告知对方在施工前必须在我公司先办理交叉施工手续;
(五)场站从即日起应将该工程所在区域列入重点监控区,安排人员每天进行现场监护,对方工程未完工前不得脱离监护。如工程需进一步进入5米控制范围施工,必须要求对方先办理交叉施工手续;
(六)监护人员在监护过程中要认真做好记录,并将每日监护情况写入巡线日报中。
第三章 交叉工程施工管理
第九条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米地域范围以内的非爆破第三方施工工程称为交叉工程。
第十条 场站对交叉工程要严格控制,必须要求施工单位先办理交叉施工手续后再进行施工,施工过程应进行全程监护。
第十一条 交叉工程管理程序
(一)场站分管管道保护的副站长是交叉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二)属地巡线员发现有交叉工程应立即阻止施工、向施工人员说明天然
气管道遭受破坏的严重后果,同时电话汇报场站管道保护值班站长和巡线管理员并等待场站人员到场
;
场站管道保护值班站长要带领巡线管理员在规定时间内赶到现场(距离20公里以内30分钟;距离20~40公里1小时;距离40公里~60公里1.5小时;60~80公里2小时; 80~120公里3小时)。管道保护值班站长因特殊原因不能赶到现场的必须汇报站长,由站长或站长委派其它副站长赶到现场;
(三)管道保护值班站长和巡线管理员到达现场后要与建设单位(雇主)、施工单位负责人进行深入沟通,了解工程建设规划和施工进度安排,并向建设单位负责人(雇主)、施工单位负责人、机械操作手和现场工人说明管道走向、位置、埋深等基本情况,宣传《管道保护法》、发放宣传资料和《安全告知书》、互留联系方式(需拍摄现场递交资料的相片),说明管道遭受破坏的严重后果,要求对方在我公司先行办理交叉施工手续后再施工。同时在管道两侧各5米范围拉好警戒带,标示管道位置,并留下监护人员现场监护。如对方不听劝阻,应向当地政府、公安派出所或其它相关部门汇报寻求帮助;
(四)场站从即日起应将该工程所在区域列入重点监控区,安排人员在每天施工时段进行现场监护,对方工程未完工前不得脱离监护;
(五)现场监护人员在监护过程中要认真做好记录,并将每日监护情况写入巡线日报中。
第十二条 交叉施工手续办理程序
(一)工程施工方向公司提交《穿越管道申请书》或《管道近距离施工申请书》(附《工程简介》、《工程施工方案》、《管道保护方案》等);
(二)公司审核批准《穿越管道申请书》或《管道近距离施工申请书》、《管道保护方案》后,与施工方签订《安全防护协议》;
(三)施工方按照协议要求进场施工,并在每天开工前通知场站派出监护人员到场监护;场站监护人员不在现场,工程不得开工。
第十三条 场站应监督施工方严格按照《安全防护协议》和批复的《天然气管道保护方案》要求采取管道保护措施,在确定保护措施到位后方可允许施工。
第十四条 交叉施工中如发生意外情况,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管道保护值班站长和管道保护部。如发生管道泄漏等应急预案内情况,监护人员应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履行第一响应人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