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级高技能
人才实训(培养)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珠人社[2018]195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8.08.29 【实施日期】2018.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级高技能人才实训(培养)基地认定
办法》的通知 (珠人社〔2018〕195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部门:
《珠海市市级高技能人才实训(培养)基地认定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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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市级高技能人才实训(培养)基地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高技能人才实训(培养)基地认定管理,加快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满足社会对高技能人才实训需求,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技能人才实训(培养)基地,是以培养急需紧缺技能人才为目的,为本市培养和储备技能人才,为产业工人提供技能实训服务的载体。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高端引领、分布合理、总量控制”原则,统筹、指导全市市级高技能人才实训(培养)基地建设,根据本市急需紧缺技能人才供给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当年市级高技能人才实训(培养)基地认定总量。
市级高技能人才实训(培养)基地的经办工作,由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中心(以下简称市经办机构)负责。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认定市级高技能人才实训(培养)基地: (一)本市企业、行业协会、职业(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在珠高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资质;
(二)提供实训项目不少于2个;提供培养项目不少于5个,其中技术技能类项目不少于2个(被认定前近两年内单一技术技能类项目已培养高级工以上达500人的,培养项目不少于3个);
(三)设备设施、场地(属于租赁的场地,认定之日起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以及师 2 / 3
资力量和管理人员能满足实训(培养)项目需要;
(四)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实训(培养)项目有具体的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
(五)取得办学许可证(企业除外); (六)场地符合申请单位安全规范要求。 已被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高技能人才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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