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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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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修订稿)(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的规定,保证我校授予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质量,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成人本科毕业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纪守法。

2、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通过毕业审核,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参加由省教育厅组织的大学英语三级统考,成绩合格;或参加由国家教育部组织的大学英语四级、六级统考,成绩合格(425分)。

4、教学计划规定修读的各门课程均及格(补考、重修考、免修课程成绩合格以上均按60分计),且各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及各实践环节成绩达到中及以上。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违反纪律受到学校或单位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而未撤消者;

2、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3、在学期间,曾因考试作弊而受处分者。

第四条 本校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推荐、审核批准和授予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成人本科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书一年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学士学位登记表(一式两份)。

2、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由成人教育学院学历教学部根据上述基本条件,对成人教育本科应届毕业生逐个进行审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推荐名单,经成人教育学院领导同意后报学校学位办公室,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学士学位申请只允许一次,未通过者以后不得再进行申报。

第六条 由本校承担主考任务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按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通过之日起实行。原有规定中有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八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通过)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的规定,保证我校授予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质量,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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