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6.6.2.2以“证书或报告的更改或补充的通知”的形式通知受检单位(尤其是采用电子传输时)这种文件的格式由办公室统一编制。
4.6.6.6.3本中心有关工作人员从编制、审核到发布或传递检测报告均应遵循本中心保护受检单位信息和所有权的程序的规定。
4.7用户申诉和处理制度
4.7.1基本原则
凡公司设计、施工的防雷工程,只要用户提出异议,公关部必须负责受理。
4.7.2异议受理时限
4.7.2.1 对工程预算有异议的用户,原则上在合同签订前才予受理。如确因其它特殊原因或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在合同签约后,对合同标的提出异议的用户,在本公司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之前,经中心组织人员核实有关情况后,可以受理,超过此时限的,不论任何理由不予受理。
4.7.2.2 对工程设计有异议的用户,必须在工程实施前提出,工程实施过程中,对用户提出的设计异议一般不予受理,特殊情况例外。
4.7.2.3 对施工质量提出异议的用户,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的15日内提出,超过此时限的,一概不予受理。
4.7.3受理程序
4.7.3.1 用户提出书面质疑材料,材料包括质疑的内容、质疑的时间,要求事项和法人签字等。
4.7.3.2 本公司公关部按照受理的基本原则进行受理登记,对用户质疑材料进行签收,并与用户约定答复、处理意见的时限,对达不到受理条件的要耐心向用户做好说服解释工作。
4.7.3.3 公关部应及时将用户质疑材料移交设计、施工技术质量负责人,并告知答复、处理意见的时间。
4.7.3.4 接到质疑材料的技术、质量负责人,应立即召集有关人员进行会商,就用户提出的异议内容和要求充分地进行分析研究,准备好答辩意见书,在约定时间尽量给用户一个比较满意的答复或处理意见。
4.7.4异议处理办法
4.7.4.1 工程预算异议处理
本公司在接到用户对工程预算的质疑材料后,公关部业务室应组织精干人员对用户质疑的工程预算和质疑的内容进行全面的复核。确因预算员工作失误的,要及时进行修正,并将结果及时通报用户。经复核后原工程预算符合国家定额标准,而用户有阐明观点和理由,用户仍存疑不下的,本公司将原工程预算方案、复核的结果及用户质疑材料,报国家定额管理站进行裁决。
4.7.4.2 设计异议处理
设计技术质量负责人在接到质疑材料后,应立即召集设计人和其它设计人员,就用户质疑的设计图纸及质疑的内容,进行全面复核和分析。在工程实施前,提出质疑的,确因设计人员工作
责任造成失误的,应诚恳向用户表示歉意,并迅速修正、完善设计。在工程实施工程中,提出疑议,而施工又非本中心实施的,如确因设计人员工作责任、工作失误,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赔偿。如原设计经复核确实符合国际或国家标准的,应主动向用户说明原因,告知处理结论。如用户对处理结论不服的,可在结论作出15日内向仲裁机关提出仲裁申请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经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判决非本公司责任的异议,异议提出人应按合同标的5%,赔偿本公司损失。
4.7.4.3 施工质量异议处理
施工技术质量负责人在接到质疑后,应组织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对实施工程的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对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异议,施工技术质量负责人应会同各专业施工人员、施工员、工程监督检查人员和异议方主管及技术人员,对提出质量异议全部内容进行现场质检和技术分析,如符合质量技术标准的,当场告知异议方的处理结果与理由。如确因施工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和施工工艺造成的质量问题,必须按国家制定的技术质量标准的要求返工,直至达到国家标准。如工程竣工通过验收后,用户提出质量异议的,本公司将组织有关专家、技术质量负责人、施工员、工程监理人员、检测验收人员,对用户的质量异议进行质量分析和现场质检。如确属本公司的施工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本公司负责返工,或支付返工费用,使其符合国家标准。如非本公司的施工质量责任,异议方又难以接受的,可以在本公司的质量异议处理结论作出后的15日内向仲裁机关提出申请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7.5归档
异议处理完结后,由设计、施工技术质量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将全部资料整理后,交资料室登记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