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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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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

作规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牧质监发[2014]7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发布日期】2014.03.12 【实施日期】2014.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

(鲁牧质监发〔2014〕7号)

各市畜牧兽医局、各有关处室、局属各有关单位、各检测机构:

2014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14年3月12日

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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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保证监测结果的真实性、代表性、准确性和监测结果运用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是指食用畜禽产品、蜂产品等初级产品的监测。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第四条 本规范所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是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实行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不包括企业自检、委托检测、研究检测和仲裁检测等。 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对影响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及时发现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生产监督管理,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畜产品进行的抽样检测活动。 2 / 3

第五条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遵循“分级负责、协调配合、信息共享”的原则。省畜牧

兽医局负责组织全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监测计划、确定检测机构、受理检测异议、汇总、通报、发布监测信息。各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监测相关工作。

第二章 监测计划制定

第六条 省畜牧兽医局按照省政府 “统一计划、统一经费、统一信息”的要求,结合我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风险预警工作需要,统一制定省级年度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计划。

各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年度监测计划和本地实际需要制定本级监测计划,并及时上报省畜牧兽医局备案。

第七条 《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单》、《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封条》、《拒绝抽检认定单》、《畜产品监督抽检结果确认通知书》等,由省畜牧兽医局统一印制,全省使用。

第八条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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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牧质监发[2014]7号【发布部门】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发布日期】2014.03.12【实施日期】2014.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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