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和运行管
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建规字[2014]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4.05.20 【实施日期】201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苏建规字[2014]1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保证城镇燃气设施建设质量和运行安全,根据《城乡规划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城镇燃气设施建设程序 1 / 2
(一)项目核准。城镇燃气设施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严格按照《江苏省
燃气管理条例 》和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有关规定,履行城镇燃气设施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二)规划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城镇燃气设施,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建设城镇燃气设施,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燃气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燃气设施建设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核实和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等手续。
(三)初步设计审查。燃气场站、燃气管道设施等燃气设施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并按照项目核准层级由建设(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同级审查批准。
(四)施工图审查。燃气场站、燃气管道设施等燃气设施项目应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燃气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用于施工。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进行修改时,应按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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