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
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国卫药政发[2014]50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8.21 【实施日期】2014.08.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
意见
(国卫药政发〔2014〕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深化医改,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适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服务新要求、新特点,促进药品合理使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继续巩固和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果
坚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自身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合理选择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 1 / 2
药物制度,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
围,鼓励县级公立医院和城市公立医院优先使用基本药物,逐步实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全面配备并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二、严格控制和规范药品增补 以省(区、市)为单位增补非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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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药品管理【发文字号】国卫药政发[2014]50号【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8.21【实施日期】2014.08.21【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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