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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的公私法治理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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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的公私法治理问题思考

作者:袁雪石

来源:《中州学刊》2019年第07期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编纂民法典是为了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必须跳出民法典看民法典。民法典的编纂要回应实践和时代的发展,回应国际呼声,兼顾民法体系内外。民法典尤其是其物权编要充分发挥资源配置、治理工具的作用,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树立实用主义、现实主义、科学主义的立法观。基于此,笔者就民法典物权编的公私法治理问题谈一些看法。

一、如何认识物权编的财产归属一般法地位

理论上讲,物权法是财产归属的一般法。物权法包含人类对财物进行支配的根本规则,而私人所有权自由又与人格自由、契约自由、择业与职业培训自由、营业自由等紧密联系在一起。①民法典草案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实现物权编与知识产权制度、人格权制度的衔接。从《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稿)来看,尚没有比较明确的衔接条款,物权编作为财产归属一般法的功能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就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而言,从《民法总则》第5章“民事权利”部分第123条与其他条文之间的关系来看,《民法总则》并没有明确物权编的兜底法律适用顺位。从《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稿)的规定来看,除了第131条、第135条关于知识产权质权的规定,没有其他类似规定,物权编作为财产归属一般法的地位并没有體现出来。

从人格权的相关规定来看,《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稿)肯定了肖像权等人格权的经济价值,但没有设置与物权编的衔接条款。《民法总则》《物权法》都实行严格的物权法定原则。《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稿)具体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等5类典型的用益物权,援引规定了探矿权等用益物权,在担保物权中没有为人格权的财产利益预留空间。在此背景下,人格权的经济利益适用物权编尤其是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相关规定的空间极为有限。 在信息社会条件下,人格权的经济利益具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色彩。人格要素具有稀缺性和有用性,建立排他性的人格要素财产化规则有助于人格要素财产资源最大化,是否具有负向外部性可以作为是否允许人格要素财产化的判断标准。美国对人格标识的财产利益保护采取公开权模式。美国研究知识产权法的权威学者尼莫教授认为,公开权可以完全自由地移转。换句话说,人格权编也具有财产资源配置的作用。人格标识的所有人概括性地将自己的姓名、肖像、声音等人格标识财产利益转让给被许可人,被许可人相当于取得了这些人格标识的“用益财产权”,该财产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方,而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合同是设定用益财产权的依据。从促进商业流转的角度看,承认此类用益财产权具有积极意义。为此,需要就登记、是否允许再次转让等事项予以进一步规范。概言之,民法典物权编要回答自然人可否设定

民法典物权编的公私法治理问题思考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民法典物权编的公私法治理问题思考作者:袁雪石来源:《中州学刊》2019年第07期《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编纂民法典是为了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必须跳出民法典看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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