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及纳税培训
2018年3月20日整理
“不以营利为目的,要求合理回报”是各社会力量办学的宗旨并且写入办学章程。 因为“不以营利为目的”,所以,社会民办学校是典型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会计制度的选择上应采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而不适用于《企业会计制度》。 也正因为“要求合理回报”,所以我们就会存在收入,发生纳税义务,必须依法纳税。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的基础及原则
1、核算基础:权责发生制(工会群团组织为“收付实现制”) 2、核算原则:
①一般性原则——客观性、可比性、一贯性; ②质量性原则——相关性、及时性、明晰性;
③计量要求——配比原则、历史成本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④体现会计惯例修正性原则——谨慎性、重要性、实质重于形式。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科目的运用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科目
一、资产类 1001 现金 1002 银行存款 1009 其他货币资金 1101 短期投资
1102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1111 应收票据 1121 应收账款 1122 其他应收款 1131 坏账准备 1141 预付账款 1201 存货
1202 存货跌价准备 1301 待摊费用 1401 长期股权投资 1402 长期债权投资 1421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1501 固定资产 1502 累计折旧 1505 在建工程 1506 文物文化资产 1509 固定资产清理 1601 无形资产 1701 受托代理资产
二、负债类 2101 短期借款 2201 应付票据 2202 应付账款 2203 预收账款 2204 应付工资 2206 应交税金 2209 其他应付款 2301 预提费用 2401 预计负债 2501 长期借款 2502 长期应付款 2601 受托代理负债 三、净资产类
3101 非限定性净资产 3102 限定性净资产 四、收入费用类 4101 捐赠收入 4201 会费收入 4301 提供服务收入 4401 政府补助收入 4501 商品销售收入 4601 投资收益 4901 其他收入
5101 业务活动成本 5201 管理费用 5301 筹资费用
5401 其他费用
(二)部分会计科目讲解
资产类及负债类大部分会计科目的应用与《企业会计制度》大同小异,在此只略讲文物文化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其余不再赘述。 1、 资产类
1506文物文化资产
文物文化资产是指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者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 的典藏等。
文物文化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文物文化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 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文物文化资产达到预定可 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具体如下:
1.外购的文物文化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税费以及为使文物文化资产达到预 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文物文化资产的其他支出(如运输费、安装费、装卸 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文物文化资产,按照各项文物文化资产公允价 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文物文化资产的入账价值。
2.接受捐赠的文物文化资产,按照所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二)出售文物文化资产,文物文化资产毁损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文物文化资产时,按 照所处置文物文化资产的账面余额,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本科目。
民间非营利组织对文物文化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的文物文化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在期末前结账处理完毕:
(一)如为文物文化资产盘盈,按照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二)如为文物文化资产盘亏,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余额扣除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 人的赔偿等后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按照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等,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文物文化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1701 受托代理资产——民办学校一般不会涉及
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收到的资产。与“受托代理负债“相对应。
受托代理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受托代理资产时,按照应确认的入账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二)转赠或者转出受托代理资产,按照转出受托代理资产的账面余额,借记“受托代 理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
2、负债类 2206 应交税金
对于学校而言涉及的税种主要有: 1、流转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当期增值税额的7% 教育费附加——当期增值税额的3% 地方教育费附加——当期增值税额的1%
水利建设基金——当期应纳税税收入额的0.006% 2、所得税
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
情况一:个体经营所得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情况二:企业所得税 税率25%
3、其他税种: 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代扣代缴职工工资个人所得税 应在本科目下设置“应交营业税”、“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明细科目。 应交税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如果发生了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时,按照应交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业务活动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如果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应当按税收有关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并通过本科目核算。
如果发生了所得税纳税义务时,按照应交纳的所得税,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交纳所得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如果发生了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时,按照规定计算应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工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交纳个人所得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多交的税费。
3、净资产类
3101非限定性净资产
一、非限定性净资产,是指资产提供者对所提供资产或者资产的经济利益的使用和处置未提出任何限制条件而形成的净资产。主要由出资者投入的“开办资金”和“非限定性收入”及相关的成本、费用、限定性净资产转入本科目的部分组成。应根据情况在该总账科目下,设置“开办资金”和“留存盈余”等明细科目(非限定性净资产相当于企业会计制度下的“实收资本”和“利润分配”)。
例:出资者投入开办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非限定性净资产—开办资金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将当期非限定性收入的实际发生额、当期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和当期由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的金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
三、非限定性净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期末,将各收入类科目所属“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会费收入——非限定性收入”、“提供服务收入——非限定性收入”、“政府补助收入——非限定性收入”、“商品销售收入——非限定性收入”、“投资收益——非限定性收入”、“其他收入——非限定性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将各费用类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科目。
(二)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应当对净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历年积存的非限定性净资产。 3102限定性净资产—民办学校很少涉及此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的限定性净资产。如果资产或者资产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和处置受到资源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即为限定性净资产。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机构对净资产的使用所作的限定性决策、决议或拨款限额等,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内部管理上对资产使用所作的限制,它不属于本制度所界定的限定性净资产。
要注意的是组织内部对某项资产作出的限制不属于限定性净资产。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将当期限定性收入的实际发生额转为限定性净资产。
三、限定性净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期末,将各收入类科目所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政府补助收入——限定性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应当对净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三)如果因调整以前期间收入、费用项目而涉及调整限定性净资产的,应当就需要调整的金额,借记或贷记有关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历年积存的限定性净资产。 4、收入费用类
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收入应当按照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和投资收益等一般为非限定性收入,除非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限制;捐赠收入和政府补助收入,应当视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是否设置了限制,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由此可见,收入类明细科目的设置已经非常详细,只需在各科目下设置“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两个明细以区分收入是否受到限制。期末,应当将本期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分别结转至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4101 捐赠收入
捐赠收入应当按照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如果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所有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
捐赠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接受的捐赠,按照应确认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存货”、“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限定性收入”或“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
对于接受的附条件捐赠,如果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比如因无法满足捐赠所附条件而必须将部分捐赠款退还给捐赠人时),按照需要偿还 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二)如果限定性捐赠收入的限制在确认收入的当期得以解除,应当将其转为非限定性 捐赠收入,借记本科目“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
(三)期末,将本科目各明细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借记本科目“非限定性收 入”明细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201会费收入
会费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向会员收取会费,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 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如果存在限定性会费收入,应当贷记 本科目“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如果存在限定性会费收入,则将其金额转入限定性净 资产,借记本科目“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本科目应当按照会费种类(如团体会费、个人会费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301 提供服务收入
提供服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提供服务取得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或应当收取的价款,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应当确认的提供服务收入金额,贷记本科目,按照预收的价 款,贷记“预收账款”科目。在以后期间确认提供服务收入时,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 记本科目“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如果存在限定性提供服务收入,应当贷记本科目“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非限定性收入”明细 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如果存在限定性提供服务收入,则将其金额转入限定 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本科目应当按照提供服务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