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公用)设施设置审批管理规定 (内部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 总则
1、 为加强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公用)设施审批管理,满足
居民日常生活需求,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沈阳市有关规定,结合沈阳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中“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公用)设施”(以下简称
配套公建)系指《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确定的各类配套公建,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设施。 3、 本规定将配套公建划分为公益性配套公建和经营性配套公
建两类。公益性配套公建是指非赢利性的各类设施,包括教育、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市政公用、集中绿地及健身娱乐场地设施。经营性配套公建是指可通过市场化运作具有赢利性的项目和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有建设资金来源的项目,包括医疗卫生、商业服务、金融邮电、行政管理及其它设施。
4、 本规划区范围内各类拟建居住区配套公建的设置必须符合
本规定,其它地区可参照执行。
二、 配套公建设置审批要求
5、 公益性配套公建依据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和控详规划,按
规划项目的规模和具体情况分级配置,对须配置项目的内
容、规模、位置等应提出具体的设置要求。
、组团规模以下(6公顷以下),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
1)文化活动用房(老年,儿童活动站) 建筑规模:30平方米/公顷
2)社区用房(社区服务,办公,医疗,警务,信报箱)
建筑规模:15—20平方米/公顷 3)物业用房
建筑规模:30平方米/公顷 4)集中绿地及健身娱乐场地 用地规模:300平方米/公顷
5)托幼、公厕依据项目周边区域情况确定设置要求。 、小区规模以下(15公顷以下),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
1)文化活动站
建筑规模:30平方米/公顷
2)社区用房(社区服务,办公,医疗,警务,信报箱)
建筑规模:15—20平方米/公顷 3)物业用房
建筑规模:20平方米/公顷
4)集中绿地及健身娱乐场地 用地规模:300平方米/公顷 5)托幼
用地规模:90—170平方米/公顷 6)公厕
建筑规模:5平方米/公顷,独立设置不小于30平方米/处
7)小学,市场依据项目周边区域情况确定设置要求。 、小区规模(15公顷以上),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 1)文化活动站
建筑规模:400平方米/处
2)社区用房(社区服务,办公,医疗,警务,信报箱)
建筑规模:15—20平方米/公顷 3)物业用房
建筑规模:20平方米/公顷 4)集中绿地及健身娱乐场地 用地规模:500平方米/公顷 5)托幼
用地规模:90—170平方米/公顷 6)公厕
建筑规模:5平方米/公顷,独立设置不小于30
平方米/处 7)小学 8)市场
建筑规模:40—50平方米/公顷
、达到居住区规模,须增配中学、文化活动中心,同时应考虑设置门诊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配套公建项目 、市政公用设施按项目设计要求配置。
、处于两极之间规模按项目实际规模及设施配置具体要求设置。
6、经营性配套公建按其总建筑面积占规划项目总建筑面积的配置比例进行控制。其配建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组团: —1% 小区: 2—3% 居住区: 3—5%
、旧区改造项目可取下限,新区、独立地段开发项目取上限。处于 两极之间规模按项目实际规模适当提高配建比例。
、经营性配套公建可不对其项目的内容提出具体规定,但当项目达到居住区规模,须对门诊所、市场、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提出设置要求。
三、配套公建个项目设置规定及控制指标 7、配套公建的设置及审批应符合附表“配套公建各项目设
置规定及控制指标表”中的规定。
四、各阶段配套公建审批内容深度要求
8、规划条件拟定阶段:在拟定的商业比例基础上应增加经营性配套公建的配建比例 9、选址意见书阶段:
10、用地规划许可证阶段:未定商业比例地块应给出经营性配套公建的配建比例;审查记录第6条中,应给出按【配套公建各项目设置规定及控制指标表】须设置的项目名称及其它能确定的公共、市政设施。
11、方案审定阶段:对用地规划许可证阶段确定及其它确定的设施给出大致规模及位置(配套公建各项目设置规定及控制指标表中未规定指标及规模的项目可只给出项目名称)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