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学科建设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组织实施东北师范大学学科建设项目,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科建设项目管理范围为我校批准的本科专业建设项目、申报学位点建设项目、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研究基地和跨学科跨单位研究组织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依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竞争择优、分级管理的指导原则制定,强调学科建设项目与其它项目,特别是与“211工程”建设的有机结合。申请、评审、建设、评估等过程公开、公正,引导学科形成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 制定和发布学科建设项目的有关指南和信息; 2、 制定有关学科建设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
3、 聘请学科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验收等工作的专家; 4、 组织项目的评审,批准立项;
5、 确定被批准项目的经费,分年度核定拨款; 6、 组织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
7、 批准项目结题,组织对项目验收评估; 8、 其它有关重大事宜的处理;
9、 学科建设办公室是学校学科建设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科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做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 学科建设咨询专家主要职责 1、 对学科建设立项提出咨询意见; 2、 学科建设项目验收评估提出意见。
第六条 院(系)教授委员会及领导班子主要职责 1、 组织本院系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申报工作; 2、 审定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负责人组建项目队伍;
3、 审定《立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预期结果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并和项目负责人共同制定经费使用方法;
4、 从行政组织、后勤保障和支持条件等方面创造良好环境,确保项目的顺利完成; 5、 检查监督项目执行情况,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6、 审查项目负责人提出的项目实施的阶段报告、验收报告; 7、 帮助项目负责人做好跨学科、跨单位人员的协调工作。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
1、 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把握项目的整体方向,组织项目的实施,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达到预期目标;
2、 项目负责人在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下,支配使用项目经费;
3、 接受院(系)和学校对项目的检查与评估,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进展报告、结题报告或作述职报告;
4、 及时向院(系)通报项目实施的有关情况,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一般问题进行处理;
5、 推动项目的合作研究,促进、协调跨学科、跨单位的联合;
6、 对因各种原因不能主持项目工作时,要及时向院(系)提出调整项目负责人建议。
第三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八条 对《东北师范大学学科建设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其内容包括: 1、 检查项目是否按《学科建设申请书》的要求开展工作; 2、 检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是否为项目实施提供了必要条件; 3、 检查项目经费的使用是否合理。
第九条 项目中期检查分为院(系)自查和学校检查两种形式。项目周期一般为三年,项目自批准之日起,每半年由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进行检查,或院(系)自查,每一年由学校组成综合检查组进行中期检查。
第十条 在项目每实施一年的检查中,需提交《东北师范大学学科建设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报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
第十一条 项目批准后不准擅自更改题目,如需对项目内容等进行调整时,须由项目负责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报告,经院(系)审核后报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 在中期检查中,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停止资助: 1、 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工作;
2、 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3、 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国或因健康等其它原因不能正常领导项目开展工作,同时找不出可替代人选;
4、 项目经费被挪用或有较大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