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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doc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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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驻马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

目录

第一章......................................................................

?.4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 和建 用地适建范 ?................ ?.4 第三章建筑容量 ..................................... ?....................... ?.5 第四章建筑 距 ................................. ?............................ ?8 第五章建筑退 ............................... ? ............................

?..11 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 ......................... ?................................ 17 第七章建筑基地 地 .......................... ?? ...........................

18 第八章停 ...................

? .........................?.................... 20 第九章管 工程 ...........................................................

?.....23

第十章 附 ...........................................................................

27 第十一章 附 ........................................................................

?? 2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

,规范城市建设行为,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 < 城市规划法 > 实施办法》、《驻马店市城乡规划管

理办法》(暂行)和驻马店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有关

法规、技术规范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包

括地下建、 构筑物)。本市临时用地、 临时建筑和个人建房 (建

筑面积在 400 平方米以下的)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建

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本规定未包括的范围,应符合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和规

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

1。 地标准》( GBJ137-90 )进行划分和归类,详见附录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

则。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

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

本技术规定《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附录 4) 的规定执行。 (附录 4) 中未列入的

第六条 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附录

4 范围的,应先提出调

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

)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容量 (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第八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 3 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

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按规划控制要求组织实施;建筑

基地面积小于 3 公顷以下的用地, 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

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按已批准的规划执行,未编

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有关规定和规划设计条件组织编制修

建性详细规划 ,并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实施。

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总量控制要求详见表

1。

表 1

各类建筑基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一览表

用地控制

二环以内

二环至外环 规划控制区

规划控制区

外环以外 规划控制区

控制指标

中心地段 F

D%

一般地段

F

D%

中心地段

F

D%

一般地段

F

D%

用地类型

F D%

低层 多层 中高层 高层 多层

1.2

30

1.8 40

30

1.0 35 0.8 30 0.6 27 居住 建筑

1.8 1.6 28 1.4 25 1.3 25 2.8 28 2.4 28 2.5 26 2.2 25 1.8 25 3.5

2.6 25

45

2.8 25 3.2 25 2.6 25 2.2 25 一般办 公建筑

2.4 40 2.2 38 2.0 35 1.8 30 高层 多层 高层 多层

5.0

3.0 40

50

4.5 40 4.0 35 3.8 35 3.8 35 公寓式 办公建筑 、旅馆 商业 建筑 2.6 45 2.4 40 2.0 35 2.0 35 4.5

3.0 50

50

4.0 45 3.8 35 3.5 35 3.5 35 2.8 48 2.6 45 2.4 40 2.4 40

高层

商住 合楼

6.0

2.8

50

48

5.5 48 5.0 45 4.5 40 4.5 40

多层 高层 低层

2.6 45 2.6 45 2.4 40 2.4 40

5.5

?

48

?

5.0 45 4.5 45 4.0 40 4.0 40

1.2 50 1.0 45 0.8 40 0.8 40

工 建

筑、普通

多层 高层

? ? 1.6 40 1.4 35 1.2 30 1.2 30

? ? ? ? 3.5 30 3.0 30 3.0 30

公共绿地

按照建设部《公园内部比例》的规定执行。

注:1、表中未标注指标的建筑基地,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基地所处位置及

实际情况确定。

2、表中二环以内规划控制区是指淮河大道、驿城大道、练江大道和天中山大道围合区域。

3、表中二环至外环规划控制区是指洪河大道、中原大道、汝河大道、铜山大道和二环围合区域。

4、表中 F 代表容积率, D%代表建筑密度。

5、居住区内各类建筑密度的划分和控制,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 93,2002 版)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表 1 规定的指标为上限, 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

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

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

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

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条 对未列入表 1 的科研机构、 大中专院校、 中小学校、

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简称科、教、文、

卫建筑,下同)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

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 1 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已有建筑物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

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十二条 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有效开放空间和绿地

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标准的前提下,

可按表 2 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

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

过核定建筑面积 (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 )的 20 %。 表 2

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每提供 1 ㎡有效开放空间面积

建设项目的容积率

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

<1.5 ≥1. 5,< 2 ≥2,< 3 ≥3,< 4 ≥4 1.0 1.5 2.0 2.5 3.0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十三条 建筑间距除必须满足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

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十四条 根据居住建筑日照、通风、视觉卫生等要求及本

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本市居住建筑间距(本章建筑日照间

距的规定均指单一建筑物的遮挡间距,对于两栋及其以上的综

合遮挡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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