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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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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修正前后对照表

修正前 (黑体字部分为删去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修正后 (黑体字部分为修改或补充的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件,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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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务。 第七条 工会组织依法对安全生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以协调、解决。 织实施。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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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产工作进行监督。 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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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识。 意识。 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第十六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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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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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 图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修正前(黑体字部分为删去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修正后(黑体字部分为修改或补充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济发展,制定本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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