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犯罪论体系演变的现代西方哲学思潮背景
【内容提要】德国犯罪论体系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诞生以来,经历了古典犯罪论体系、新古典犯罪论体系、目的论犯罪论体系、新古典与目的论相结合的犯罪论体系以及目的理性体系的进展演变,实证主义、新康德主义、现象学等现代西方哲学思潮为这种进展演变提供了方法论的支持。加强对犯罪论体系哲学基础的研究,关于把握犯罪论体系的全貌和进展规律,促进完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德国 犯罪论体系 实证主义 新康德主义 现象学
近年来,随着我国刑法学界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不断深入,许多学者主张借鉴德国犯罪论体系来改造或重构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但平心而论,我国刑法学界对德国犯罪论体系的研究还不够深入,特不是关于犯罪论体系演变的哲学背景缺少深入的考察和反思。然而,“犯罪理论在20世纪的进展,绝不是一个单纯的刑法内部讨论的结果,而是有着哲学和思想史的进展背景的”。⑴德国犯罪论体系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诞生以来,经历了古典犯罪论体系、新古典犯罪论体系、目的论犯罪论体系的进展演变,在当代占主导地位的则是新古典与目的论相结合的犯罪论体系。而在犯罪论体系的形成和演变背后,我们不难发觉现代西方哲学思潮的“魅影”。那个地点所言的现代西方哲学,是指黑格尔之后的西方哲学。现代西方哲学包括唯意志论、实证主义、新康德主义、现象学、存在主义等众多流派,在不同时期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哲学思潮,
极大丰富了人们的哲学思维,增强了哲学向其他学科渗透的能力,使哲学与刑法学等社会人文科学学科之间形成了更为紧密的互动关系。德国犯罪论体系是现代刑法学研究的“奇葩”,对其进展演变背后的哲学脉络加以考察,有助于我们把握犯罪论体系的全貌和进展规律,对促进完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具有重要意义。
一、实证主义与德国古典犯罪论体系的形成
实证主义是建立在近代自然科学巨大成就基础上的现代西方重要哲学思潮,它19世纪30年代最早出现在法国,代表人物包括法国哲学家孔德及英国哲学家穆勒、斯宾塞等。在实证主义看来,科学唯一的目的是发觉自然规律或存在于事实中间的恒常关系,这只有靠观看和经验才能做到。如此取得的知识是实证的知识,只有为实证科学所证实的知识才能成功地运用到人类实践的各个领域。凡是没有把握这种知识的地点,我们的任务是靠模仿高等自然科学所用的方法,来取得这种知识。⑵作为形而上学的反动,实证主义从19世纪下半叶起渗透到包括法学在内的社会科学的各个分支学科,从而催成了法律实证主义的诞生。法律实证主义反对形而上学的思辨方式和追求终极原理的做法,试图将价值考虑排除在法学研究的范围之外,从而为德国犯罪论体系的形成提供了方法论支撑。从德国刑法学理论的进展来看,在贝林和李斯特的古典犯罪论体系诞生之前,行为、构成要件、违法、责任等犯罪论体系得以构成的各个概念要素都已形成,但学者们尚没有将这些要素组织成为一个具有内在逻辑联系
的科学体系。正是在实证主义方法论的指引下,贝林、李斯特等刑法学家澄清了各犯罪要素之间的逻辑联系,建立了以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与有责性为核心范畴的古典犯罪论体系。
该体系的要紧内容大致包括:(1)提出构成要件该当性,奠定三阶层犯罪结构之基础;(2)不法为客观,责任为主观;(3)在行为论上采取因果行为论的立场;(4)构成要件要素均为客观中性无色彩,纯粹描述性;(5)否认主观违法要素;(6)仅承认法定的阻却违法事由;(7)罪责理论上采取心理责任论,有意属于罪责的种类;(8)不法意识归属采取有意理论。⑶古典犯罪论体系在内容上充分体现了实证主义的阻碍。在行为论上,古典犯罪论体系采取自然主义的立场,行为的社会意义完全被排除在外。如李斯特在1884年对诽谤罪的定义确实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并有责的空气震荡而对被害人精神系统所导致的精神变化。”⑷在构成要件论上,古典犯罪论体系只承认客观的、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一切主观要素和规范要素都被排斥在构成要件之外,因为只有客观的、记述的要素在经验上能够把握同时不需要法官在适用时做价值补充。在违法性论中,基于法律实证主义的立场,将违法阻却事由限定在实定法规定的范围内,拒斥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在责任论中,有意、过失等主观心理态度同样被作为一种自然的现象来把握。古典犯罪论体系立足于法律实证主义的立场,围绕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的核心范畴,构筑了具有浓重实证主义、自然主义色彩的犯罪论体系,奠定了德国犯罪论体系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