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为保证人身、设备和生产安全,对从事公司安装检修时动火作业,
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职责
要求及《动火证》的管理。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2 术语和定义
2.1 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
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
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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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4.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动火
证》),进入受限空间、高空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必须办理《进入受
限空间作业票》和《高空作业票》等并执行其相关规定。
4.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
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
消防器材。
4.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
进底隔离,并统彻系产将其与生应,业火作动上产设备存装置的生储. 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
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 4.2 规定执行。
4.1.4 凡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
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 15 m 以内的,应采取
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
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4.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
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
不得超过 15%。
4.1.7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8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
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4.1.9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 30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
火点 15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 10 m 范围内及用
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4.1.10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
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4.1.11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
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 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 10m,
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4.1.12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护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
员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1.13 在易燃易爆管道和容器上动火,必须根据物体和气体各
自的性质,先置换、清扫,达不到燃烧和爆炸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动
火作业。
4.1.14 在有毒物品、气体容器和设备上检修作业时,必须穿戴
专用劳保护品,在本单位有关职能人员的监护下进行。
4.1.15 在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容器和设备上,安装检修完毕后,
立即根据各自的性质,进行通煤气、蒸汽、水、压缩气和涂抹肥皂水
等方式,进行耐压和防漏检验。如遇不合格处,应重新检修,直至合
格为止。
4.1.16 在安装检修工作中如有不安全因素发生,应立即停止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