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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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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中心鼓励科技人员积极申请国家、省、地市设立的各项科技奖励,积极把我中心的科研成果推向社会。

第十四条 各课题组完成研究任务后在认真分析研究数据和材料的基础上,进行技术总结、工作总结和项目验收。按照各项有关要求及时进行鉴定,对成果评价要客观真实。成果完成人员排名由课题组成员和主持人共同研究确定。应根据对科技成果创造性贡献大小排定名次,未参加研究或者仅从事辅助性、服务性工作的单位和人员,不得挤入排名顺序,侵占他人权益。

第十五条 中心每年计划申报的各类成果,由中心技术委员会评估推荐。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职务智力劳动成果是执行本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仪器设备、试验场地、不对外公开的实验材料和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等工作成果。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属中心所有(合同或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①我单位职工取得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②我单位派出参加国际、国内合作的人员取得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等工作成果。③来中心学习、工作或合作研究的国内外人员(含客座研究人员、培训进修人员、研究生或临时工等)在学习和工作期间取得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我中心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研制的设备;新工艺、新技术等。

第十七条 中心各单位在与外单位进行合作研究,开发项目时,必须事前签订合同或协议,并在其中明确知识产权归属。

第十八条 未经中心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转让、变相转让或泄漏属于中心所有的知识产权。

第十九条 全中心科技人员均应做到保守科研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他人侵犯。在承担的课题和项目完成后,不得故意隐瞒关键技术和资料,故意妨碍后续研究和开发。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员应当保证中心能够充分、有效地使用该成果,禁止将研究成果非法据为个人所有。对由此造成危害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构处理。 第五章 科研奖励

为充分调动全中心职工科技创新的积极性,鼓励多出成果、出大成果,发表高水平研究论文,对我中心科研人员完成的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完成的科研成果和学术论文、专著等进行奖励。

第二十条 对获得国家、省部级科研成果奖的项目,在上级科研管理部门奖励的基础上,中心再给予一定的奖励。

(一)国家科技进步(对应档次的发明奖、自然科学奖、丰收奖、星火奖,下同)一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30000元;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20000元;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10000元。

(二)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20000元;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每项奖励人民10000元;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4000元。按照获得的知识产权影响程度、为中心创造效益情况等给予完成人员奖励。

(三)厅局级科技成果一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1000元;厅局级科技成果二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600元;厅局级科技成果三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300元。

(四)我中心为第二完成单位的获奖成果,奖励相应金额的50%;为第三完成单位的获奖成果,奖励相应金额的30%;我中心为前三位以后的获奖成果,奖励相应金额的20%。我中心作为协作单位完成的获奖成果,奖励相应金额的15%。同一成果不重复奖励。 (五)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每项奖励10000元。 第二十一条 论文、著作奖励 (一)在国内外正式出版的SCI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全文发表研究论文,每篇奖励人民币1500

元;在国家一类期刊上全文发表研究论文,每篇奖励人民币1000元;在国家二类期刊上全文发表1篇研究论文,奖励人民币200元;在其它期刊上发表1篇研究论文,1500字以上,奖励人民币100元,奖励期刊等级分类表详见附件一。重奖发表有重大影响的论文作者,奖励办法另议。

(二)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全文在公开出版的论文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人民币500元;参加国家级学术会议并全文在公开出版的论文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人民币200元;参加省级学术会议并全文在公开出版的论文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1500字以上,每篇奖励人民币100元。

(三)编著10万字以上的学术著作,奖励主编人民币1000元;奖励副主编人民币500元;在编著过程中参加编写字数超过3万字者,奖励人民币200元;1-3万字者,奖励人民币150元。

(四)在国家有影响的(省级以上机关报)报刊上发表文章,以千字为单位,每千字奖励人民币100元,最高不超过300元;千字以下,奖励50元。 (五)对正式出版发表的研究论文和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给予奖励。本单位职工为首位作者的论文,奖励相应金额的100%;本单位职工为第二位作者的论文(首位作者非本单位职工),奖励相应金额的40%;本单位职工为第三位作者的论文(前2位作者非本单位职工),奖励相应金额的20%;本单位职工为通讯作者而非首位作者的论文,按首位作者奖励,但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二条 奖励兑现程序。中心对科研成果和论文著作的奖励实行即时兑现制度,兑现奖励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并填写有关奖励审批表: (一)成果申报材料、获奖证书原件等全套材料; (二)学术论文、专著等的原件;

(三)其它申请奖励时需要的材料原件。 第六章 学术报告会

第二十三条 定期举办学术报告会,由各部室提出报告题目,办公室统一组织,确定具体时间。主要是交流科研进展状况,存在问题等。

第二十四条 就进入中心的硕士以上科技人员,报到后2个月内必须做一次专题学术报告,主要介绍其在学习期间的研究情况。

第二十五条 单位派出参加学术会议、进修、攻读学位人员,回来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就会议情况、学习情况,写出书面汇报并作学术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不定期邀请院内外同行专家来中心作学术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研究室和课题组的管理。中心研究部门和课题组的设立,由中心技术委员会建议并由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课题组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课题组一般研究人员实行流动制,课题组长和课题组研究人员实行双向选择,课题组人员一般应维持在2-5人。

第二十八条 不在科研一线,以从事科研管理工作为主的科技人员,可挂一个课题组参加部分科研工作,但必须以完成本职工作为主。

第二十九条 凡违反上述科研管理制度的,视情节轻重,将给予该室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课题组长、课题主持人)、相关人员停止申报新课题,不能续聘原有专业技术职务、不能晋升高一级行政职务直至撤职等处分。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具体办理相关事宜。 企业技术中心人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技术中心的人事管理,明确人事管理权限及人事管理程序,使技术中心人事管理工作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技术中心全体职员,即技术中心聘用的全部从业人员。 除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外,本技术中心的人事管理,均依本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章 人事管理权限

董事会确定技术中心的部门设置和人员编制、一线经理的任免去留及晋级,决定全体职员的待遇。

办公室工作职责:

协助各部门办理人事招聘,聘用及解聘手续。 负责管理技术中心人事档案资料。

负责技术中心人事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和修订。 负责薪资方案的制定、实施和修订。 负责技术中心日常劳动纪律及考勤管理。 组织技术中心平时考核及年终考核工作。 组织技术中心人事培训工作。

协助各部门办理技术中心职员的任免、晋升、调动、奖惩等人事手续。 负责技术中心各项保险、福利制度的办理。 组织各部门进行职务分析、职务说明书的编制。

根据技术中心的经营目标、岗位设置制定人力资源规划。 负责劳动合同的鉴定及劳工关系的处理。

部门主管提出部门人员需求计划;部门主管决定部门经理以下职员的任免、考核、去留及晋降;部门主管建议本部门职员待遇方案。 第三章 人员需求

在经营年度结束前,办公室将下一年度的《人员需求计划表》发放给各部门,部门主管须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后,上报审批。

董事会根据部门所上报的人数,以及技术中心的投资、经营方案,来确定技术中心下一年度人员的规模和部门设置。

经董事会所确定的人力资源计划,由办公室负责办理招聘事宜。 第四章 职员的选聘

各部门根据工作业务发展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增加人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进行内部调整,最大限度的发挥现有人员的潜力。 从技术中心其他部门吸收适合该岗位需要的人才。 到办公室领取《人员增补申请表》,报部门主管、办公室主管、技术中心主任审批。 各部门编制满后如需要增加人员,填好《人员增补申请表》后,报主任审批。 上述人员的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办公室招聘所需人员。 求职人员应聘本技术中心,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所有求职人员应先认真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由办公室门进行初试。

初试合格后,应聘人员详细填写《应聘人员工作履历表》和《应聘人员工作经历、社会关系情况表》,然后由办公室安排与业务部门主管复试。 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应聘要经主任面试通过。 复试合格后,通知应聘人员一周内等结果。

用人部门和办公室根据应聘人员填写表格所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无误后,由办公室通知应聘人员到岗,并办理体检手续。

体检合格后,办公室通知应聘者报到,所有应聘人员的材料由办公室统一存档备查。 第五章 职员报到

所有招聘录用的新职员正式上班当日先向办公室报到,并以其向办公室报到的日期,即起薪日。

报到当天所有新职员须携带:两张一寸免冠照片;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职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服务自愿书、医院体检表; 技术中心的财务人员需提供担保书,本技术中心的财务员工均需办理担保手续,并经审核后方可报到;

本市的员工要将档案转入本技术中心,由技术中心统一管理;如果有特殊情况不能将档案调入的,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暂缓办理,并同时携带原单位出示的《离职证明》,下岗人员出示《下岗证》;

如果是外地职员须办理完《就业证》或《暂住证》方可上岗,《就业证》或《暂住证》、《毕业证书》的原件交由办公室存档,否则视为拒聘,员工离职时交还本人; 报到当日,办公室应向新职员介绍技术中心的简介以及有关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并由办公室主管与其签订《试聘协议》,一式两份,一份交由办公室存档,一份试用员工自留。

新职员办理完报到手续后,办公室门领其到用人部门试用,由部门主管接受,并安排工作; 办公室根据试聘合同中的工作级别填写《工资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财务部门,一份由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职员录用 被正式聘用的新职员,由办公室发给《职工聘用合同》,由办公室与其签订《职员聘用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由办公室存档,一份交新职员自留,聘用日期及正式工资的起算日期自试用期满之日计算。 《职员聘用合同》按技术中心经营年度一年签订一次。聘用期满,如不发生解聘和离职情况,将继续聘用。职员如果不续聘,须在聘用期满前十五天书面通知办公室。办公室根据《职员聘用合同》填写《工资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新职员本人,一份由办公室存档。 第七章 职员培训

为提高员工的自身素质和工作技能,技术中心举办各种培训并根据业务的需要和员工的表现选派优秀的员工参加其他的专门培训机构。

员工的培训分为职前培训、在职培训、专业培训三种。

第三十二条 为加强培训管理,使接受培训的员工更好地为技术中心创效益,技术中心制定培训协议书,凡参加技术中心举办的一些重要项目培训的员工,在接受培训前应与技术中心签订协议;并遵守下列条款: 一、保密条款:

对在培训过程中所获得和积累的技术,资料等相关信息(包括软、硬件),乙方在培训后立即叫技术中心统一保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私自拷贝、传授或转交给其它技术中心或个人。 二、服务期条款

具体服务期的规定如下: 员工每完成1个项目培训,其服务期为二年,培训前技术中心服务的年限按一半折算为培训后的服务期。 第八章 离职与解聘

第三十三条 职员要求调离本技术中心,应提前三十天向该部门主管提出书面离职申请,在未得到批准前,应继续工作,不得先行离职,否则扣发该月工资。

第三十四条 技术中心根据职员的表现或经营策略,需要解聘员工,应提前十五天通知被解职的职员。

第三十五条 职员因违反了技术中心规章制度或试用不合格而被解聘的,应由所在部门主管填写《解聘职员申请表》,报办公室批准,一线经理以上人员的解聘,须上报董事会批准。由办公室存档,并通知被解聘人员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上述各种原因结束聘用或试用关系的职员,在接到正式通知后,均应向办公室领取《移交工作清单》,按该清单要求,在离开技术中心之前办完有关工作移交手续,其应领取的工资,应于上述手续办妥后再予发给。

第三十七条 将人事关系调入技术中心的职员,应于一个月之内,将人事关系调出。如超过三个月仍未将人事关系调出的,技术中心将与有关单位联系,办理退档手续。 第三十八条 由技术中心统一管理的《就业证》、《暂住证》、《毕业证书》的离职职员,在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办公室将其归还职员。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以随时做出合理的调整。 第四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中心办公室,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中心鼓励科技人员积极申请国家、省、地市设立的各项科技奖励,积极把我中心的科研成果推向社会。第十四条各课题组完成研究任务后在认真分析研究数据和材料的基础上,进行技术总结、工作总结和项目验收。按照各项有关要求及时进行鉴定,对成果评价要客观真实。成果完成人员排名由课题组成员和主持人共同研究确定。应根据对科技成果创造性贡献大小排定名次,未参加研究或者仅从事辅助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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