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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436号,2010年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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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0〕436号 (2010年7月29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水利(务)厅(局):

为加快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此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水利部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第一章至第七章和第九章适用于纳入新编的《全国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以下简称《新编规划》)的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第八章至第九章适用于纳入《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东部地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以下统称《现有规划》)的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 第四条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地方负总责、由地方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严格建设管理要求、在限期内完成建设任务的原则实施,中央给予定额补助并负责监督检查。 第五条 建立小型病险水库项目责任制度。

(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省(区、市)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负总责。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所管辖)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并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

(三)财政部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中央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并参与项目前期及建设等相关工作。

(四)水利部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各项前期工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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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参与项目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五)建设单位负责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具体实施。

第六条 中央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中央专项资金补助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中央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列入国家规划且前期工作完善的小型病险水库项目。

第八条 国家规划内小型病险水库项目按照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部分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的除险加固任务、地方自筹资金负担其余项目的除险加固任务的原则实施。 第九条 项目与资金安排控制标准。

(一)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项目总数=规划内省(区、市)项目个数×地区差别系数 中央专项资金补助控制总额=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项目总数×该地区平均每座水库投资控制额

(二)地方自筹资金负担项目总数=规划内省(区、市)项目个数-中央专项资金负担总数

第十条 地区差别系数区分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中央专项资金负担的项目比例分别为1/3、60%和8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特殊地区执行特殊地区差别系数。

(一)中部地区享受西部地区政策市县,比照西部地区差别系数执行。 (二)东部地区享受中、西部地区政策市县,比照中、西部地区差别系数执行。 (三)西藏和青海、甘肃、四川、云南等省藏区以及新疆南疆等,中央专项资金按平均每座水库控制投资额全额补助,即地区差别系数为1。

第十一条 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项目的平均每座水库投资控制额,按450万元/座确定。水库平均投资额较高等地区,适当提高中央专项资金补助金额。

第十二条 中央专项资金按照“早建早补、晚建晚补、不建不补”的原则,分年度安排到位。分省(区、市)分年度中央专项资金预算,将根据中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总规模和分省(区、市)分年度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项目数及应补助金额进行控制。

分省(区、市)分年度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项目数=该省(区、市)分年度项目任务个数×地区差别系数

分省(区、市)分年度中央专项资金应补助金额=分省(区、市)分年度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项目数×该省(区、市)平均每座水库控制投资额×奖补系数

第十三条 地方资金负担的项目要及时足额落实地方资金,确保与中央专项资金负担的项目同步实施。分省(区、市)分年度地方资金负担项目数计算公式:

分省(区、市)分年度地方资金负担项目数=该省(区、市)分年度项目任务个数-分省(区、市)分年度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项目数

第十四条 分省(区、市)分年度项目任务个数,由水利部会同财政部按规划任务总量分解确定。奖补系数,由财政部商水利部根据分省(区、市)上一年度地方资金承担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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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情况和中央专项资金承担任务完成进度确定;2010年的奖补系数,根据分省(区、市)《现有规划》任务完成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建设期终了,财政部将会同水利部对各地建设任务按实际完工小型病险水库项目数量及控制投资额进行清算。完成目标任务的,按标准兑现中央专项资金补助;完不成目标任务的,按实际完成数量和补助标准清算中央专项资金,多补助的中央专项资金将予以收回。

第三章 中央专项资金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分解由中央专项资金负担及由地方资金负担的除险加固任务到具体项目,并根据水利部会同财政部分解的分省(区、市)分年度项目任务个数,列出分年度、分具体项目清单,报水利部、财政部备案。

中央专项资金应负担的项目清单汇总的项目个数和概(预)算总投资均不得超过该省(区、市)中央专项资金应负担的项目总数和补助控制总额。

第十七条 中央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商水利部安排下达,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下拨。 第十八条 中央专项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后,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报备的项目清单落实到具体实施项目,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地方将中央专项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轻重缓急原则。优先考虑病险程度重,垮坝失事后影响范围广、损失大,与水库下游经济社会和生态关系密切,除险加固后效益明显的水库,对遭受洪灾、地震破坏严重以及对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粮食安全影响大的小型病险水库项目要优先安排。

(二)不留缺口原则。地方在确定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除险加固任务的具体项目清单时,应充分考虑规划内项目建设总投资在不同项目之间的均衡。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除险加固任务的项目,其建设资金在中央专项资金补助控制总额内足额安排,不得留缺口,建设一座完成一座,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

(三)优先安排前期准备充分项目。优先考虑前期准备工作充分、扎实,且地方积极性高的小型病险水库项目。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中央专项资金后两个月内将预算下达文件或拟拨付资金项目清单(含中央专项资金和地方资金安排项目)和实施项目基本情况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中央专项资金由地方按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除险加固任务的项目数量包干使用,允许地方在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除险加固任务的项目间自行调剂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中央专项资金在全部完成应由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除险加固任务后,如有结余,用于应由地方负担除险加固任务的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建设;如有不足,由省级人民政府自筹资金解决。

国家规划内项目已由中央专项资金足额安排的地区,结余资金可用于其他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

第二十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要将中央专项资金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二十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积极筹措国家规划内地方负担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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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436号,2010年7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436号(2010年7月29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水利(务)厅(局):为加快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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