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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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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

出让转让行为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 【发文字号】晋政发[2003]11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07.17 【实施日期】2003.07.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 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转让行为的通知

(晋政发[2003]11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遏制土地违法违纪问题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国发〔2001〕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转让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土地统一管理,提高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

各级政府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土地利用总体 1 / 2

规划和城市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规划期建设用地总量不得突破。各

市(地)、县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上级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项目供地必须遵循节约用地原则,严格按照建设用地定额标准批准用地,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要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城市建设用地凡能利用闲置土地的,必须首先利用闲置土地。对依法应无偿收回的闲置土地要坚决收回,重新安排利用。对闲置土地较多的市(地)、县,要核减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必要时暂停该地区一般性项目的用地审批。

坚持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城市政府对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供应。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管理土地资产的职能,严格实行土地出让金由“土地部门一家收、财政部门一家管、政府一支笔批”的管理体制,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代收代管和坐收坐支,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二、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加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力度

除法律法规及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可以行政划拨供地的以外,其它建设项目用地必须以有偿方式提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扩大划拨供地范围,不得用行政手段指定供地对象、供地方式和供地价格。

严格限制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商业、旅游、娱乐、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和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需求者的,必须由市(地)、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提供。建设项目确需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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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转让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转让行为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发文字号】晋政发[2003]11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3.07.17【实施日期】2003.07.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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