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运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下称CIR设备)是保障列车运行安全、提供调度通信业务等功能的行车通信设备。为规范CIR设备的运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CIR设备主要由GSM-R、无线列调、列车防护报警(以下简称LBJ)、卫星定位、数据记录等功能单元和操作显示终端、送受话器、打印终端、天馈系统等组成,并与TAX或动车组DMS装置连接,获取速度、公里标等。
第三条 CIR设备用于司机与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车辆乘务员等作业人员进行语音通信,接收和显示调度命令和列车进路预告信息,发送和接收显示列车防护报警信息,操控列尾装置、显示列车尾部风压信息,并向CTC/TDCS系统发送车次号校核信息、调度命令签收。
第四条 上线运行的机车、动车组和独立运行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均应加装CIR设备,根据需要配套GSM-R话音和数据模块、SIM卡。对于非GSM-R区段独立运行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既有的无线列调机车电台可继续使用至报废。
第二章 主要功能
第五条 CIR设备主要具备以下功能:
(一)具有通用式无线列调机车电台和GSM-R调度通信
的功能;
(二)传送车次号校核信息,接收(显示)CTC/TDCS系统发送的调度命令和列车进路预告信息;
(三)接收(显示)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以下简称“列尾装置\)传送的信息,控制列尾装置辅助排风;
(四)发送、接收(显示)列车防护报警信息; (五)接收(显示)道口无线报警信息和施工无线防护报警
(六)自动发送列车接近预警信息
(七)通信模式自动/手动转换和语音提示; (八)对调度通信话音、接收的调度命令信息和操作状态进行记录。
第三章 设备管理
第六条 机车、动车组上装备的CIR设备由电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装备的CIR设备,属于电务部门资产的,由电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属于其他部门资产的,可由电务部门代维护。
第七条 设备管理单位应建立CIR设备技术履历,机车、动车组调拨、转属、入驻时,CIR设备技术履历和设备配套的各部单元模块(SIM卡除外)应随车调拨,不得拆解。交接双方应检查设备状态,办理交接手续。固定资产变更手续按总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CIR设备投入使用前,设备管理单位应正确设置CIR设备的基础数据,加载GIS线路教据。主要包括:
(一)GPRS业务IP地址; (二)接入点(APN)名称; (三)机车型号编码和机车号数据;
(四)调度台、车站值班台等专用电话号码; (五)运行区段的GIS线路数据(含通信模式转换数据)。 第九条 CIR设畚随车调拨、转属、入驻时,接管单位应及时对c玳设备基础数据和GIS线路数据进行更新。
第十条 CIR设备系统软件更新由铁路局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设备管理单位和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更新系统软件。更新时,由铁路局统一组织对技术方案、影响范围、更新方案进行审查,组织验证后进行。涉及CIR设备功能、技术参数重大调整变化的,由总公司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审定。
第十一条 设备管理单位应按维修规程规定,组织专业检修车间(基地或所)、专业检修工区结合机车、动车组检修修程(中修、年检修和动车组高级修等)开展CIR设备集中检修、高级修等修理、检测工作,并在机务段、机务折返段、动车段(运用所)对入库(段、所)机车、动车组CIR设备进行检查试验、故障处置。
第十二条 专业检修工区应配置一定数.量的应急倒修设备、CIR出入库检测系统、检修仪表和专用测试工装等,
满足设备检查试验、应急处置等需要。为满足机车、动车组正常运用,检修作业点每处配备应急倒修设.备一般不少于2套,具体数量应根据设备运用故障率核定。
第十三条 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维修配件储备,做好设备检修和质量整治工作,优化和完善检修工艺和方法,提高检修效率和检修质量,压缩故障设备修理时间,加快应急倒修设备的周转。
第十四条 应急倒修设备纳入运用设备进行管理,对在用设备进行软硬件升级或通信模式数据更新时,应首先安排应急倒修设备的升级或数据更新。
第十五条 设备管理单位应按照预防为主、检修并重原则,健全工作制度,落实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强化应急处置能力,提高CIR设备的维修质量。
第十六条 跨局运用的CIR设备,设备管理单位应在外局、段相应的检修作业点配畚1一2套应急倒修设备,或协商使用外局设备检修(承修)单位同型号、同规格的应急倒修设备。配备的应急倒修设备,应纳入承修单位维修工作计划统一安排。
第十七条 设备管理单位应与外局设备检修(承修)单位签订委托维修协议,建立和完善CIR设备跨局检修、故障应急处置等工作制度,明确双方责任界面,加强沟通协调,促进联劳协作。委托维修涉及修理费用的,由设备管理单位
和承修单位按跨局业务方式进行结算。
第四章 调度通信
第十八条 列车开车前,司机应根据列车运行交路选定CIR设备通信模式和运行线路(区段)。
第十九条 列车运行途中,司机应根据CIR设备操作显示终端的提示信息或“通信转换\线路标志提示,正确转换CIR设备通信模式。CIR设备自动转换的通信模式与实际运行线路不一致时,司机应进行手动转换。
第二十条 CIR设备在GSM-R区段运用时,一司机应在选定通信模式后,在CIR设各操作显示终端上正确设置车次号、进行车次功能号注册操作,并确认车次和机车功能号注册成功。CIR设备自动提取及显示的列车车次号与实际车次不符时,司机应手动输入正确的车次号。
第二十一条 担当补机的机车,在注册车次功能号时,应设置CIR设备为“补机\状态。
第二十二条 动车组或夙节机车装设2套CIR设备时,为防止CIR设备的车次功能号注册时出现重号,非操控端的CIR设备应关断电源。
第二十三条 列车终到、中途换挂机车时,司机应及时注销CIR设备的车次功能号。列车运行途中改变上下行运行方向、变更列车车次时,司机应重新确认或注册车次功能号。
第二十四条 CIR设备接收调度命令、列车进路预告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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