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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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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邵院政字[2007]4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按教育部颁布的本科专业所属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第三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成绩优良,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能较顺利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刊;非外国语专业(音、体、美专业除外)学生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355分以上(含355分),外国语专业学生参加专业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50分以上(含50分),音、体、美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外语应用能力测试(即三级考试)成绩达到50分以上(含50分);

5.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基础知识和实践操作能力,取得湖南省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

第四条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凡有违反本细则第三条第一项的具体行为者;

2.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或2次以上(含2次)严重警告处分者;

3.全学程所有课程平均成绩(含选修课和考查课)在70分(不含70分)以下者;

4.全学程(含降级试读)必修考试课程补考(或重修考试)门数超过5门以上(不含5门)者;

5.因其他问题,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学生因违反考试纪律等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毕业时已正式考取国内硕士研究生或国家公务员(以录取通知书为准)的;

2.毕业前被评为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或参加校外科技文化活动竞赛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排前三位)的;

3.作为第一作者,在校期间公开发表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的。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毕业生因考核成绩等原因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若为学校争得荣誉,取得省级及以上竞赛奖励(排前三位);

2.毕业生因受处分以外的原因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若符合第五条第1至3项条件者。

以上学生的学士学位申请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特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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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七条学校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7至25人组成,任期3年,主席由校长担任,成员由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教师、专家组成,由主席任免,并报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2.做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3.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学位办,设教务处),负责处理学士学位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各系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任期3年。成员应包括系党政负责人及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教师、专家,并设秘书1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兼任。

分委员会的职责范围是:

1.执行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

2.审查本系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及表现,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建议名单;

3.研究、处理本系其他有关学士学位问题。

第四章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邵阳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试行

邵阳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邵院政字[2007]4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学士学位按教育部颁布的本科专业所属学科门类授予。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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