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农业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废弃物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废弃物的回收、处置、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业废弃物,是指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生产活动所产生废弃物的总称,包括农药包装废弃物、肥料包装废弃物、废旧农用薄膜、兽药和饲料包装废弃物、病死畜禽、畜禽粪污、农作物秸秆、蔬菜尾菜等。
本办法所称农用薄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地面覆盖薄膜和棚膜等。
第三条 农业废弃物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属地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禁止在河道、沟渠、水库、道路等区域随意堆放农业废弃物。
第四条 市政府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与利用工作。
县市区政府(含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与利用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鼓励引导回收服务机构和生产经营者、使用者依法收贮、运输、利用农业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
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利用和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政府应当统筹农业废弃物回收网点布局,建立网格化回收体系。
县市区政府可以委托回收服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农业废弃物集中收储工作。
第六条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可以协商确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
农药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不得拒收其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
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和去向信息。回收台账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农药使用者应当将其使用的农药包装废弃物缴回农药生产者、经营者或者回收网点,不得随意丢弃。
第七条 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理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不明确的,处理费用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