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学院(以下简称学院) 及其所属单位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学院的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开展,鼓励开拓创新和公平竞争,促进交流合作,强化校内法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学院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的所属单位、师生员工及其他相关人员;本《办法》所称的“所属单位”,是指学院的各系、部、所、中心、处、院办产业、附属工厂、后勤等一切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本《办法》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临时聘用人员、以及在校学习的各类学生和进修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为: 1、专利权; 2、商标权; 3、技术秘密; 4、商业秘密;
5、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6、学院的核标和各种服务标记;
7、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学院享有
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本条款所称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是指只有学院及其所属单位拥有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学院带来经济利益、具有适用性的技术和经营秘密,包括已鉴定的技术成果和未鉴定的技术成果;如技术诀窍、产品配方以及科研、设计、工程、管理、市场经营、及财务信息等。
本条款所称的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如科技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和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工具书、教材、学位论文、电子出版物、文学作品、艺术作品、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摄影、录音及录像作品、艺术表演等。
本条款所称的学院的核标和各种服务标记,是指校名、校标和以学院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以及学院的其他服务性标记。
第二章 有关职务技术成果的规定
第四条 学院师生员工为执行学院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学院及其所属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属职务技术成果。职务技术成果包括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举的专利项目、技术成果、技术秘密以及作品中的相关内容等。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学院及其所属单位。
对于职务技术成果中需申请专利的项目,其申请权归学院及其所属法人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学院及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持有或所有。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吞或者擅自许可、转让、销售、扩散学院及其所属单位持有或所有的职务技术成果。
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有在有关技术文件上署名和取得相应荣誉、奖励及报酬的权力。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述“执行学院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是
指:
1、教学、科研等本职工作。例如执行科研计划课题或合同课题、自选课题、教学及毕业设计等。
2、履行由学院或下属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 3、离休、退休、退职、停薪留职、辞职、调离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承担的由学院或下属单位交付的任务。
所述“利用学院及其所属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利用学院及其所属单位的资金、仪器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化学药品、试验条件、场地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情报资料等。
第六条 学院师生员工在申请科研立项、签订技术合同或自选科研课题时应及时进行调查或检索,以避免重复开发或因侵权产生纠纷。
第七条 在研究工作进行的过程中或完成后,对应申请专利的内容,须及时对其申请专利,在申请专利前,不得发表有导致技术内容公开的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技术秘密,亦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予以保护。
第八条 学院师生员工与他人合作完成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应根据合同的约定确定。
第三章 有关著作权的规定
第九条 由学院及其所属单位主持,代表学院及其所属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学院及其所属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学院法人作品,学院及其所属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第十条 学院师生员工为执行学院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并由本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包括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出版物、资料汇编等),属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