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 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 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 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 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 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 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 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 法律责任。 四、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一)医师外出会诊 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 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 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二)会诊医生的责任 1、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 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在病程记录中或申请单上 详细记录会诊意见或手术经过,并在记录处签字。 2、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 规范、常规。 3、会诊病人如需手术,应详细了解邀请医院所能提供的手 术室和麻醉条件, 并对对方助手的水平和围手术期处理病人的水 平有一个总体的了解 4、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 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 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 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5、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 2 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
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管理部门。 6、 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 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 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 益。 五、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 医德,即医务人员的职业道
德,是医务人员应具备的思想品 质,是医务人员与病人、社会以及医务人员之间关系的总和。医 德规范是指导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活动的思想和行为准则。 医德规范如下: (一)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 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二)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 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 (三)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 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四)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 (五)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 与秘密。 (六)互学互尊,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 (七)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 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