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养老机构建设与运营经验
结构完善、门类齐全的养老体系
为应对老龄化挑战,日本构建了结构完善、门类齐全的养老体系。通过加强领导、重视研究、完善法规为机构建设提供支援和指导;提供类型多样、专业护理、服务人性化的养老服务有效满足不同老人的多样化需求;多方参与、开展评估、运营标准化来构建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体系,保障老年人权益。
日本早在1970年就已进入老龄化社会,1994年进入老龄社会,2006年成为世界上最早迈入超老龄社会的国家之一。日本社会老龄化速度之快,全球少有。为应对老龄化挑战,日本构建了结构完善、门类齐全的养老体系。养护老人之家、特别养护老人之家、痴呆老人集体之家、轻费老人之家、护理老人保健机构、疗养院、日托所等养老机构发挥了重要作用,也积累了很多经验。
加强领导,重视研究,完善法规
加强领导。为加强养老事业领导,日本设有内阁总理担任负责人,内阁官方长官、相关行政部门部长组成的“高龄社会对策会议”,负责制定和审议高龄社会养老策略,协调各部门行动。日本劳动厚生省承担国民健康、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等职责,是养老机构建设运营的主管部门,管理全国养老机构法人和协会组织,出台机构建设运营标准,为机构建设提供支援和指导。
重视研究。日本劳动厚生省设有统计情报部和政策统括官等机构,成立有“65岁现役社会研究会”等组织,开展养老机构建设在内的相关调研。政府各部门和相关研究机构也承担相应的研究任务。日本每年都发布“人口老龄白皮书”“养老事业白皮书”“高龄社会对策报告”等,为相关政策制定和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完善法规。1950年代以来,日本政府针对老龄化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如,《国民年金法》(1959年)、《老年人福利法》(1963年)、《老年人保健法》(1982年)、《社会福利及介护士法》(1987年)、《高老龄社会对策基本法》(1995年)、《介护保险法》(1997年)等,搭建了养老机构发展的法律框架。1989
年制定了《黄金计划》,完善了社会保障制度;1994年制定了《新黄金计划》,明确了社会养老的基本原则;2002年又推出了《黄金计划21》,构建面向全体公民的养老服务体系。为确保养老机构和入住老年人双方权益,日本建立了契约制度。政府部门制定契约蓝本,对双方权利义务、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注意事项和纠纷解决等条款予以详细规定。契约具有法律合同效力,以约束不当行为,规范养老机构运营。
类型多样,专业护理,服务人性化
类型多样。日本的养老机构类型多,按功能定位可分为福利型、保健型和医疗护理型三类。福利机构是主要类型,占半数以上,主要面向医疗护理需求少和有特殊照护需求的老人;保健机构则面向有长期照护需求的老人;医疗照护机构属于专业、长期的疗养型机构;依据经营性质可分为营利性机构和非营利性机构,前者由财团法人经营,后者由社会福祉法人、医疗机构法人等经营;按收费额度又可分为完全免费、低收费、普通收费和高收费型养老机构。各类型机构服务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