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市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应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管〔2011〕196号
关于加强我市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
技术应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管理处,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单位:
为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我市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0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加强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应用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1年7月1日起,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十二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建设单位应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并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的工作。规划区范围内十二层以上新建居住建筑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鼓励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在新建建筑中采用太阳能光伏系统等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技术。
新建建筑工程中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纳入建筑工程设计,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与建筑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由政府投资建设和使用的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公共建筑,应带头实施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一体化应用。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实施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如医院、学校、宾馆、游泳池、洗浴场所等),应采用太阳能
集中供热水技术和产品,已建成的鼓励增设太阳能热水系统。 鼓励农村集中建设的居住点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工程验收技术规范》(GB/T18713—2002)、安徽省《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技术标准》(DB34854—2008)等标准、细则,结合工程具体特点,对十二层以下坡屋面和平屋面的居住建筑应全面进行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的规划、设计,做到建筑立面整齐美观、协调有序,热水系统性能匹配、布局合理、满足居民生活需要,保证建筑质量和太阳能利用系统的使用安全、方便安装和维修。太阳能热水器上下水管等各种管线应统一设置内管井,严禁在墙外吊挂。
三、施工图审查单位对采用太阳能利用系统的项目应进行专项审查,对应设计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而未进行设计的,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对没有按要求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住宅项目,审图单位应要求原设计单位进行增补设计。
四、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光伏照明系统应由专业施工单位按照安装设计图纸,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施工中有涉及太阳能利用系统的设计变更的要经原图纸审查单位审查后方可变更。
五、监理单位应严格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太阳能利用系统安装施工的监理工作,严禁在建筑工程中采用不合格的配件。
六、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中对太阳能利用系统安装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安全等内进行专项验收。对擅自
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工程,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将太阳能热水器的利用情况在商品房销售处公示,同时写入《房屋销售合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临时管理规约》。
八、太阳能产品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应用于建设工程中的太阳能产品必须到市城乡建设委进行备案。建设单位应选用性能好、质量优良、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的太阳能产品。
九、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太阳能利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审图机构、注册执业人员不执行相关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审图的,要及时责令其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鼓励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公共建筑、居住小区的草坪、庭院、住宅建筑楼梯间及地下车库等公共照明部位统一设计和安装光伏、LED节能灯等绿色照明系统。对不符合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申报参加各级康居示范项目、绿色建筑、住宅性能认定、最佳楼盘、优质工程、优秀设计等奖项的评选。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