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 纹 锁 供 需 合 同
需方: 合同编号: 供方: 签定地点:
第一条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数量、金额: 产品名称 型号 生产厂家商标 数量(把) 小写 单价(元) 金额(元) 备注 合计(大写) (人民币) 整
第二条 质量要求、技术指标:
1、供方生产的指纹锁应符合GA374—2001《电子防盗锁》和企业标准Q/EMODLEVI—2003《LFMI嵌入式指纹认证模块》等相关技术指标。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国家颁布新的本产品标准,则按国家颁布的标准和规范执行。
2、供方承诺保证所提供产品均符合国家各项(锁具)技术标准。
第三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买人款清时转移,如需方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供方所有。
第四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和工期:
1、供方应在收到需方订金之日 45 天内,完成该批指纹锁的供货(安装工期不包括在内)。并根据需方的要求,按时、保质完成指纹锁的安装工作。
2、由于需方的设计变更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延期,工期顺延费用不另增加,由供方送货到乙方指定地点并负责安装,费用由供方承担。
第五条 成品保护:
1、供方能在需方需要时提供过度锁具。
2、供方应指定切实可行的成品保护措施并做好指纹锁成品保护工作。
3、在指纹锁安装时,对已完工和未完工的其他工程也应该做好产品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验收标准、方式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1、验收标准按GA374—2001《电子防盗锁》和企业标准Q/EMODLEVI—2003《LFMI嵌入式指纹认证模块》等国标或企标,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施工技术规范。
2、指纹锁安装工程竣工后,供方应进行全面的自检、复检工作。在检验无误后,书面通知需方组织指纹验收工作。
3、提出异议期限为交付业主之日或通过综合验收,任一条件达到起2个月内,如供方指纹
锁质量或数量以及施工质量和进度不符合需方要求,供方需立即整改,如因质量问题,在两月内包换。
第七条:供方对质量的条件期限:
1、供方须提供指纹锁的工程竣工验收所需的各项资料(如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等资料),若需方需要供方提供技术服务的,供方应无条件给予配合。
2、在移交物业公司后,有关售后服务的事宜供方直接与物业公司联系,在保质期内(交付业主之日或通过综合验收。任一条件达到12个月),如出现质量问题(人为损坏除外)应在接到物业公司或业主的通知之时起12小时内到达现场免费维修。 3、供方提供给需方总采购量1%的指纹锁(不计费用)作为备用。
4、指纹锁过质保期,供方承诺在接到物业公司或业主的通知之时起12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修,费用按成本酌情处理,配件费用按附件《指纹锁价格清单》为准。有关售后服务事宜由供方直接与物业公司或业主联系。
第八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合同签订后,需方在5日内支付供方合同金额的50%作为定金。供方安装完毕并由需方验收合格后,需方在十日内再支付供方合同金额的47%。剩余的3%做为质保金,在需方验收合格后12个月免费维保到期日起10日内支付给供方。
第九条 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
1、供、需双方按《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临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临海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需方:台州新都置业有限公司 供方: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名称(盖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帐号:
签定时间: 2011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