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成交的,
不低于其前收盘价。
签订合同时,客户本人应向证券公司申报其本人及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
券账户;融券期间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客户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证券公司申报。证券公司应将客户申报的情况按月报送交易所。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卖掉融资买入的证券获得的资
金)或直接还款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资金。
客户融券卖出后,可通过买券还券(买入新证券还)或直接还券(用自
有的证券还)的方式偿还融入证券。
客户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客户融券卖出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规定以外的证券,不得用于从事回购
交易。
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将被强行平仓。 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交易所规定的范围(即“标的
证券”),包括符合规定的股票、基金、债券和其他证券。
□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满3个月。
2、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
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3、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4、近3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偏离值不超过4个百分点,且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00%以上。(基准指数是上证综合指数、深证综合指数和中小板指数)
5、股票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6、股票未被特别处理
交易所按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根据试点进展,从上述规定内的证券选取标的证券的名单公布。 知识点708(P233-235):保证金及担保物管理。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时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是标的证券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冲抵。
□冲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应按规定进行折算:
1、成分股股票(上证180和深圳100)折算率最高70%,其他股票最高65% 2、ETF不超过90% 3、国债不超过95%
4、其他上市基金和债券不超过80% 交易所公布初期可冲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杠杆2倍) 客户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低于50%(同样杠杆只2倍) 客户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
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整体作为担保物。维持担保比例是客户整体担保物价值与融资融券中债务总和的比例。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客户在融资融券债务之外还要加30%以上的自有资产)。当低于130%时,2个交易日内追加,最低比例提高到150%。当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使用超出部分的资产。 知识点709(P236-238):权益处理及信息披露。
权益处理原则: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权益归客户所有,客户融券卖出证券
的权益归证券公司所有。
□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应对证券公司进行补偿:
1、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的,融券客户应当向证券公司补偿对应金额的现金红利。
2、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的,融券客户应当根据双方约定向证券公司补偿对应数量的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或以现金方式补偿。 3、配股、增发、优先认购权的,根据双方约定处理。
证券公司应每个交易日22:00前向交易所报送当日融资融券的相关数据。 □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始前,向市场公布:(1)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2)前一交易日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信息。
□证券公司在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当月情况:(1)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开户数量(2)对全体客户和前10名客户的融资融券余额;(其他答案一目了然)。
知识点710(P239-243):融资融券的风险及控制。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风险:
1、客户信用风险。客户违约,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而导致证券公司损失。 2、市场风险。
3、业务规模及集中度风险。业务规模失控带来的各种风险。 4、业务管理风险。 5、信息技术风险。
客户信用风险控制:建立客户选择与授信制度,严格合同管理、履行风险提示,确定折算率、保证金比例等规定,建立健全预警补仓和强制平仓制度。 市场风险控制:1、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达到该上市可流通部分的25%时,交易所可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当降低到20%以
下时,次一交易日再恢复。2、当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交易所可采取各种措施(具体答案一目了然)。
业务规模和集中度风险控制:对单一客户融资或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只股票总市值的20%。 知识点711(P243-246):融资融券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包括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存管银行、证监会的监管和证券公司的信息公告、客户查询等监管措施。 (法律责任建议放弃)
第八章 债券回购交易
知识点801(P247-250):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也称“封闭式回购”)是指融资方(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质押给融券方(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融资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融券方返回资金,融券方向融资方返回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融资方是融入资金、出质债券的一方;融券方是融出资金、享有债权质权的一方。
开展债券回购的场所是沪深交易所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上交所1993年12月,深交所1994年10月开办国债为主要品种的质押式回购交易。2002年12月和2003年1月,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别推出企业债券(非上市公司发的)回购交易。2007年进一步允许公司债(上市公司发的)进行质押式回购。商业银行原先不得参与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2009年开展上市商业银行在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 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实行质押库制度(质押的债券须转入专用的质押账户,融资方无法使用被质押的债券)和标准券制度(不同债券品种按折算率折成标准
券)。上海交易所现不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国债、企业债和公司债折成标准券可合并计算;深交所还区分。
□目前,上海回购分为1、2、3、4、7、14、28、91、182天9个品种(记忆有规律:5天包含周末就变成7天,28天相当1个月,91天相当3个月,182天相当半年);深圳有1、2、3、4、7、14、28、63、91、182、273天11个品种(记忆规律:多了“2个月”的63天,“九个月”的273天),质押式企业债回购有1、2、3、7天4个品种(少了4天)。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B)予以申报,融券方按“卖出”(S)予以申报(注意理解为,在未来到期时,现在的融资方买回他的债券,现在的融券方卖出债券拿回自己的资金)。
初次成交后有结算公司进行清算交收;到期反向成交时,无需再申报,交易所系统自动生成反向交易。当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报价方式为年收益率进行报价,申报时直接输入资金年收益率的数值(省掉%号,系统会默认的)。□上海,申报规则:(1)申报单位为手(1手=1000面值=深圳的10张)(2)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不是年收益率)。(3)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的整数倍(半分)。(4)申报数量为100手整数倍,单笔不超过1万手。深圳,申报规则:(1)申报单位为张(1张=100元面值)。(2)最小报价为0.01元整数倍。(3)申报数量为10张的整数倍。(4)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等于上海的1万手)。
知识点802(P250-253):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规则。
全国银行间市场是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的机构投资者之间以询价方式进行的债券交易。其间回购的债券时经人民银行批准交易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和金融债券等记账式债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同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不同)是指定的该市场登记结算机构。人民银行是该市场的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