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带。有问题应按联络信号立即撤离现场。
3)合理通风,加速扩散,喷雾状水稀释、溶解硫化氢。 4)尽快将伤员转移到上风向空气新鲜处,清除污染衣物,保持呼吸道畅通,立即给氧。
5)观察伤员的呼吸和意识状态,如有心跳呼吸停止,应尽快争取在4分钟内进行心肺复苏救护(勿用口对口呼吸)。 6)在到达医院开始抢救前,心肺复苏不能中断。
2、氨中毒:
氨水是一种无色液体,有刺激性气味,和挥发性.
发生氨中毒时,应立即清除污染,脱下被污染衣物并用大量清水冲洗皮肤,若氨液溅入眼睛,应用大量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20min以上。如在冲洗时发生眼睑痉挛,应慢慢滴入1~2滴0.4%奥布卡因,继续充分冲洗。保持呼吸通畅,出现呼吸困难者应立即给氧,必要时切开气管,静脉或者皮质注射糖皮质素并送往医院救治。
3、苯系物中毒:
苯系物不溶于水,溶于有机溶剂,一般单环芳烃都比水轻,沸点相对分子质量增加而升高,对位异构体的熔点一般比邻位和间位异构体的高。
当发生苯系物中毒时迅速将病人移离中毒现场至空气新鲜处;皮肤污染者,立即除去污染衣物,有条件时,协助消防部门对危重病人进行洗消。中毒病人
应保持呼吸道通畅,有条件予以吸氧,注意保暖。当短期内出现大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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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毒病人,应首先进行现场检伤分类,优先处理红标病人。 4、液化气中毒:
危害:吸入有毒,有麻醉作用;急性液化气轻度中毒主要表现为头昏、头痛、咳嗽、食欲减退、乏力、失眠等;重者失去知觉、小便失禁、呼吸变慢;液化气发生泄漏时会吸收大量的热量造成低温,有冻伤皮肤的危险。
应急处理:液化气中毒,立即将病人救离中毒现场,移至空气新鲜处,脱去污染的衣物,并要注意保暖;病人呼吸停止,需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注射呼吸中枢兴奋剂;皮肤冻伤者,先用温水洗浴再外涂冻伤软膏,最后用消毒纱布包扎。
防护措施:生产过程密封,全面通风,提供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高浓度环境中,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接触时可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穿防静电工作服,戴一般的防护手套;工作现场避免高浓度吸入,进罐、限制空间或高浓度区作业,须有人监护。 5、汽油中毒:
高浓度吸入汽油蒸汽可引起急性中毒,表现为中毒性脑病,出现精神症状、意识障碍;极高浓度吸入引起意识突然丧失、反射性呼吸停止;误将汽油吸入呼吸道可引起吸入性肺炎;溅入眼内可致角膜溃疡、穿孔,甚至失明;皮肤较长时间接触引起灼伤,个别发生急性皮炎;慢性中毒可引起神经衰弱综合征、中毒性脑病、肾脏损害,可致皮肤损害。
应急处理:脱去污染接触者的衣物,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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肤,立即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食入尽快彻底洗胃;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防护措施:高浓度时佩带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穿化学安全防护眼镜、防静电工作服、戴防化手套。 六、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职防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有: 1)享受教育培训权,依法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享受健康服务权,依法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享受知情权,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危害后果、防护措施以及相关待遇等。 4)享受卫生防护权,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预防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享受批评、检举、控告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享受拒绝违章作业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享受参及决策权,参及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8)享受参及决策权,参及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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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享受工伤社会保险权。
10)享受赔偿权,对职业危害造成的健康损害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11)受特殊保障权,未成年工、女工。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劳动者依法享有特殊职业卫生保护。 2、劳动者预防职业病的四点义务 1)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
2)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3)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3、用人单位在防治职业病工作方面有什么义务?
1)健康保障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2)职业卫生管理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保险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4)报告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危害项目、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结果。 5)卫生防护义务。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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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减少职业病危害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7)职业危害检测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
8)不转移职业病危害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9)职业危害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得隐瞒其危害,还应通过合同。设置公告栏、警示标志和提供说明书等方式告知劳动者。
10)培训教育义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
11)健康监护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12)落实职业病或者疑似职业病待遇义务。用人单位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负责职业病病人的诊断、治疗、康复和安置,并依法赔偿;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给予适当岗位津贴;妥善安置有职业禁忌或者有及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
13)事故处理义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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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孕妇、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眼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5)举证义务。劳动者申请作职业病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16)接受行政监督和民主管理的义务。 1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障劳动者权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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