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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拒绝监督抽查行为认定与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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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拒绝监督抽查行为认

定与处置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质监发[2011]22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1.07.20 【实施日期】2011.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拒绝监督抽查行为认定与处置工作的通知

(浙质监发〔2011〕220号)

各市、义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检验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监督抽查有效性,深化“五调整、五落实”举措,营造公平、和谐监督抽查环境,省质监局决定强化受检单位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行为(以下简称拒检)的认定及处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拒检的形式

(一)妨碍、拒绝抽样人员进行抽样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人员带走样品的;

(三)声称所抽产品为出口产品而无法提供出口证明的,或提供的出口证明材料无法 1 / 2

证实所抽产品为出口的;

(四)其他拒检行为。 二、拒检的认定

(一)抽样时,应至少有2名抽样人员参加,并向被抽查单位出示监督抽查文件或复印件、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证、单位介绍信或证明身份的证件。

(二)受检单位拒检的,抽样人员应进行说服教育,告知受检单位拒检的法律后果,并报告受检单位所在地县级质监局。

受检单位所在地县级质监局在接到抽样单位报告后,应及时赴抽样现场处置。受检单位经所在地县级质监局说服教育后,仍然拒检的,抽样人员应在现场填写《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受检单位拒绝监督抽查认定表》(附件1),经县级质监局签署意见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受检单位所在地市级质监局。

(三)受检单位所在地县级质监局确因工作原因不能及时赴抽样现场的,抽样人员应在现场填写《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受检单位拒绝监督抽查认定表》(附件1),在3个工作日内报受检单位所在地县级质监局,同时抄送受检单位所在地市级质监局。 县级质监局收到《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受检单位拒绝监督抽查认定表》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拒检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必要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调查笔录。完成后在《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受检单位拒绝监督抽查认定表》签署意见,3个工作日内报送受检单位所在地市级质监局,并抄送抽样单位。

(四)抽样单位在抽样过程中发现拒检行为的,县级质监局经现场认定(核查)后签署的意见为最终认定。 三、拒检及相关问题的处置

(一)经现场核查,受检单位接受监督抽查的,由县级质监局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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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拒绝监督抽查行为认定与处置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拒绝监督抽查行为认定与处置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质监发[2011]220号【发布部门】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1.07.20【实施日期】2011.07.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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