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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6.自2019年4月1日起,企业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用于员工商务旅行目的,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①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③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④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提示】
财税〔2016〕36号文件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修改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
7.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生产性服务业的加计扣除比例为10%,生活性服务业的加计扣除比例为15%。
(1)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或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或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3)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①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②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③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④加计抵减政策仅适用于国内环节,如果纳税人既有内销业务,又有出口业务,则出口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都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具体的操作原则是,出口和内销的进项税额能够分开核算的,出口直接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加计;对于出口与内销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则应以出口和内销的销售额比例分劈进项税额,出口对应的进项税额部分不得加计抵减。 【提示】
加计抵减额只能用于抵减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例题】
某生产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6月,一般计税项目销项税额为120万元,进项税额100万元,上期留抵税额10万元,上期结转的加计抵减额余额5万元;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100万元(不含税价),征收率3%。此外无其他涉税事项。
要求:计算该纳税人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 【参考答案】
一般计税项目抵减前的应纳税额=120-100-10=10(万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00×10%+5=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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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减后的应纳税额=10-10=0
加计抵减额余额=15-10=5(万元) 注:该金额可以留抵下期。
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100×3%=3(万元)
应纳税额合计:一般计税项目应纳税额+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0+3=3(万元)。 【提示】
会计上,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三)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进程中的相关政策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但是发生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另外纳税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无论是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还是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非正常损失所对应的进项税,具体包括: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上述4项所说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提示】
自然灾害属于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例题?2017年真题】 20×6年12月,A公司一批存放于外地的原材料因遭受洪灾而全部毁损。在申报20×6年度应交增值税时,A公司将该批原材料的进项税作为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予以转出。
要求:
针对资料,假定不考虑其他条件,指出A公司的增值税处理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如果存在不当之处,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 【参考答案】 存在不当之处。
处理意见:原材料毁损系洪灾所致,而不是A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A公司该原材料进项税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题?2018年真题】
A公司20×7年末在建的一座仓库因发生意外事故而倒塌。在申报20×7年度应交增值税时,A公司将上述在建仓库所耗用的购进材料的进项税作为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予以转出。
要求:
针对资料,假定不考虑其他条件,指出A公司的增值税处理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如果存在不当之处,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 【参考答案】
不存在不当之处。
3.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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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涉及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时,其进项税额采用恰当的方式在可抵扣进项税与不能抵扣进项税之间进行分配,一般应采用下列公式进行分配: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例题】
A公司为晴空能源的全资子公司,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提供运输服务和装卸服务,其中,运输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装卸搬运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A公司2019年12月缴纳电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0万元,增值税5.2万元,A公司当期全额抵扣了该进项税额。A公司当月取得不含税的(下同)运输收入80万元,装卸收入20万元。A公司无法准确划分电费在运输服务和装卸服务之间的具体使用情况。
要求:
针对资料,假定不考虑其他条件,指出A公司的增值税处理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如果存在不当之处,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
【参考答案】A公司的增值税处理存在不当之处。
处理意见:A公司因兼营简易计税项目而转出的进项税额: 应转出进项税额=5.2×20/(80+20)=1.04(万元)。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的抵扣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二)计算应纳税额时销项税额不足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理 1.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也就是将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时点数固定设为存量留抵,不管何时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其增量留抵税额均是以每月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相比较而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提示1】
(1)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2)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提示2】这里计算增量留抵税额,需关注是否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三点:
(1)办理申请退税时上月期末的增量留抵税额,看其是否高于或等于50万元,如低于50万元,则不符合退税条件
(2)办理申请退税时上月起往前连续六个月的每月增量留抵税额是否大于零,只有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才符合条件,如果中间任何一期的期末留抵税额低于或等于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就不符合退税条件。需要再从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的那一期开始考察往后连续六个月的增量留抵税额是否大于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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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中的“连续六个月”是指纳税人可以从2019年4月以后的任何一个月开始计算连续六个月,比如5月到10月,6月到11月等等。既不限定哪六个月,但也必须是连续六个月。同时,已申请退税“连续六个月”的计算期间,不能再次计算,即任何一个月在计算“连续六个月”时不能计算两次。
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提示】
(1)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由“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调整为“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按月申请留抵退税,不受“连续六个月”的限制。
(2)在计算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时,取消了60%退税比例的限制,改为按照进项构成比例全部予以退还。 【例题1】
A公司(非先进制造企业,下同)2019年3月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是100万元,4月-9月期末留抵税额分别是110万元、105万元、120万元、130万元、140万元、150万元。
假设其它条件都满足,A公司是否符合进项税留抵退税条件?
分析:A公司4月-9月增量留抵税额分别为10万元、5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且9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符合进项税留抵退税条件。 【例题2】
A公司2019年3月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是100万元,4月-9月期末留抵税额分别是110万元、105万元、95万元、130万元、140万元、150万元。
假设其它条件都满足,A公司是否符合进项税留抵退税条件?
分析:A公司4月-9月增量留抵税额分别为10万元、5万元、-5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因6月增量留抵税额为-5万元,不符合进项税留抵退税条件。 【例题3】
A公司2019年3月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是100万元,4月-9月期末留抵税额分别是110万元、105万元、120万元、130万元、140万元、145万元。
假设其它条件都满足,A公司是否符合进项税留抵退税条件?
分析:A公司4月-9月增量留抵税额分别为10万元、5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45万元,因9月增量留抵税额为45万元,低于50万元,不符合进项税留抵退税条件。 【例题4】
A公司2019年3月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是100万元,4月-10月期末留抵税额分别是95万元、110万元、120万元、130万元、140万元、150万元、160万元。
假设其它条件都满足,A公司是否符合进项税留抵退税条件?
分析:A公司4月-10月增量留抵税额分别为:-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60万元,因4月不满足要求,应剔除。但从5月-10月连续6个月看增量留抵税额都大于零,且10月增量留抵税额为60万元,5月-10月符合进项税留抵退税条件,可以在11月份申请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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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5】 A公司(非先进技制造企业)2019年3月—9月留抵税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3月 100 4月 102 5月 103 6月 104 7月 105 8月 106 9月 151 4月—9月进项税额合计金额210万元,票据来源如下: (1)增值税专用发票200万元。 (2)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10万元。 假设A公司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自2019年9月30日之前的36个月内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也无偷税行为。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要求:判断A公司是否符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如满足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计算A公司可以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参考答案】 A公司4月-9月增量留抵税额分别均大于零,且9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符合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 A公司进项构成比例:200÷210×100%=95.24% A公司可以申请退税额(151-100)×95.24%×60%=29.14(万元) 引申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9.1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9.14 【提示】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缴纳但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留抵税额是个时点数,会随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一期的申报情况发生变化。 五、税收优惠 1.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2.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3.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提示】 该条款与政府补助准则中,“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应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对应。 【例题1】 A公司销售某特殊货物,正常销售价格为500元/件,政府要求其向购买者按200元/件执行,政府补贴另外的300元。该资金补贴方虽然不是应税交易的购买方,但是其干预了销售方和购买方之间的实际交易价格,补贴方给予的资金补贴与销售方发生的应税交易的单价挂钩,销售方取得的200+300元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题2】 A公司销售某特殊货物,正常销售价格500元/件。现在发生了特殊的市场事件,消费者对此类特殊货物需求猛烈增加,但是政府不干预其销售价格,A公司还是按照500元/件销售给消费者。A公司组织员工积极加班加点,满足了市场的特殊需求,外部事件也得到圆满解决。当地政府认为,销售方在关键时刻能够立足社会责任,对解决特殊外部事件做出了重大贡献。而且销售方因为积极组织生产,快速采购原材料,支付员工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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