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工企业增值税税负的分析
在加工企业普遍存在着增值税税负偏高的情况,与制造型企业中存在的高 利润率(即高增值)带来高税负不同,以加工为主的企业税负过重是有其不可 避免的客观原因的。
假设有两个企业,甲企业是纯粹生产型的工业企业,而乙企业是以加工为 主的工业企业,两个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同样的产品,面临的外 界环境完全一致。甲企业生产的产品成本为 100 元,成本构成为材料 70 元,直 接人工 18 元,制造费用
12 元,该产品的销售价格为 130 元,即毛利率为 30%;乙企业生产同样产品,其中 50 元的主要原材料由客户提供,其余辅助材 料由乙企业自行采购,则乙企业的产品成本
构成为材料
20 元、直接人工 18
元,制造费用 12 元,合计共 50 元,假设乙企业的毛利率水平与甲企业持平, 即销售价格为 65 元,则对这两家企业的税负情况分析如下(假设所用材料正好 为当期购入且完全消耗)
甲企业:
进项税额=70 X 17%F
11.9(元)
销项税额=130X 17%F
22.1 (元)
应纳税额
F
22.1 - 11.9f 10.2(元)
税负率=
10.2 - 130 X 10F%
1/ 5
7.85%
xx= 130 —100= 30 (兀)
乙企业:
进项税额=20 X 17%F
3.4(兀)
销项税额= 65X 17%=
11.05(兀)
应纳税额=
11.05— 3.4= 7.65(兀)
税负率=
7.65 - 65 X 10=% 11.77%
xx= 65— 50= 15(兀)
如果乙企业的销售额与甲企业持平,也就是说销量达到甲企业的两倍时,是这样的:
乙企业:
进项税额= 40X 17%=
6.8(兀)
销项税额= 130X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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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的情况 22.1(元)
应纳税额=
22.1- 6.8 = 15.3(元)
税负率=
15.3 - 130 X 10=% 11.77%
xx= 130-100= 30(元)
从上面的计算可以看出,如果乙企业实现与甲企业同样的销售收入,假设 为 130 元,同样取得 30 元的毛利,就需要比甲企业多缴纳
15.3- 10.2=
5.1(元)的增值税,税收负担远远重于甲企业。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在增值税的计算过程中,以 “销项税额-进项 税额”作为应缴纳的税额,实际上是将销售收入高于材料成本的部分均默认为企 业生产过程中创造的增值额,并对该部分增值额课税。在生产型企业中,因为 材料成本占了总成本中的较大比重,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这部分成本对税负的 影响并不明显,课税的所谓 “增值额 ”与实际的增值额(即毛利)相差的金额也 并不大。而在加工型企业中,由于材料成本在总成本中占的比重较低,这两个 金额之间的相差就会明显加大,比如在上面的例子中,乙企业每取得 130 元的 销售收入,实际的增值额只有 30 元,但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税额时,默认 的增值额为 130-40= 90(元),它们之间的差额实际上为 36 元的直接人工及 24元的制造费用,这样,就悄悄的增大了企业的税负。
这种情况在企业亏损的状态下,将会表现得犹为明显。假设两个企业的成 本情况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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