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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租房合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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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告知和信息上报工作,查验居住出租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和安全防范等情况;

(三)及时记录日常检查情况,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督促出租人、承租人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四)做好居住出租房屋的安全、法制等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十条 公安、消防、住建(房管)、安监、工商等有关许可审批部门应当建立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行政执法责任制,积极指导、督促、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社区、村居落实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居住出租房屋的刑事犯罪和治安消防违法行为;公安消防机构和基层派出所对居住出租房屋的消防工作实施监

督检查;及时办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抄告事项并限时回复办理结果。 第十二条 住建(房管)部门负责居住出租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查处违反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办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抄告事项并限时回复办理结果。

第十三条 安监部门负责查处居住出租房屋内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办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抄告事项并限时回复办理结果。

第十四条 工商等有关许可审批部门负责查处居住出租房屋用于无证无照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查处、取缔无照房屋中介机构,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利用居住出租房屋从事的违法经营活动;及时

办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抄告事项并限时回复办理结果。

第十五条 城管与行政执法、住建(房管)、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查处用于出租的违法建筑物;及时办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抄告事项并限时回复办理结果。

第十六条 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等有关单位应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居住出租房屋,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因违规用电用气发生安全事故。

第三章 安全标准

第十七条 居住出租房屋应当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居住出租房屋所在建筑内不得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二)室内不得设置仓库、生产车间等生产经营性用房;

(三)居住人员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含); (四)室内电气线路应当采用暗敷、穿金属管或者PVC阻燃套管保护; (五)居住出租房屋的居住间内不得设置灶间(厨房); (六)3层(含)以上房间的窗户不得设置铁栅栏或者防盗窗,每层至少配置一条逃生绳;

(七)居住间应当放置手电筒、报警哨和简易呼吸面罩;

(八)每层至少配备两具ABC干粉灭火器(原则上为4公斤以上)且应当设在便于取用的部位;

(九)30人(含)以上居住出租房屋应当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每层疏散走道和楼梯间等公共部位应当设置点式报警器。

第十八条 商品房屋居住出租房屋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应当对以原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二)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作为居住间出租。 第十九条 整幢改建式居住出租房屋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每一楼层均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每层居住20人(含)以上或者建筑物为4层(含)以上的居住出租房屋应当有2条以上疏散通道,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小于1米,疏散楼梯应当设置火灾事故照明灯,严禁在疏散通道、出口处堆放物品;

温州租房合同备案

任告知和信息上报工作,查验居住出租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和安全防范等情况;(三)及时记录日常检查情况,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督促出租人、承租人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四)做好居住出租房屋的安全、法制等知识的宣传教育。第十条公安、消防、住建(房管)、安监、工商等有关许可审批部门应当建立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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