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燃性能越好。
269.阻燃电缆按照燃烧时的烟气特性可分为一般阻燃电缆,低烟低卤阻燃电缆和无卤阻燃电缆3大类。
270.直埋地电缆,直埋入建筑孔洞或砌体的电缆以及穿管敷设的电线电缆,可选用普通型电线电缆。敷设在有盖槽盒、有盖板的电缆沟中的电缆,若已采取封堵、阻水、隔离等防止延燃的措施,可以降低一级阻燃要求。
271.耐火电线电缆重要使用与在火灾时仍需要保持正常运行的线路。 272.电气线路的保护措施包括短路保护、过负载保护、接地故障保护。 273.短路保护:在短路电流使导体达到允许的极限温度之前分断该短路电流。 274.过载保护电气的动作特性应同时满足一下两个条件:1.线路计算电流小于或等于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后者应小于或等于导体允许持续载流量。2.保证保护电器可靠动作的电流小于或等于1.45倍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
275.TN系统的接地保护方式有:1.当灵敏性符合要求时,采用短路保护兼作接地故障保护。2.零序电流保护模式适用于TN-C,TN-C-S,TN-S系统,不适用于谐波电流大的配电系统。3.剩余电流保护模式适用于TN-S系统,不适用于TN-C系统。
第二节用电设备防火
276.电气照明灯具的选型:1.火灾危险场所应选用闭合型,封闭型、密闭型灯具,灯具的选型见表:
照明装置/防护结构 火灾危险区域 A区 B区 C区 固定安装 封闭式 开启式 照明灯具 移动式/便携式 封闭式 密闭式 配电装置 密闭式 接线盒 277.有腐蚀性气体以及特别潮湿的场所,应采用密闭型灯具,灯具的各种部件还应进行防腐处理。
278.潮湿的厂房内和户外可采用封闭型灯具,亦可采用有防水灯座的开启型灯具。
279.可能直接受外来机械损伤的场所以及移动式和携带式灯具,应采用有保护网的灯具。
280.振动场所的灯具应具有防震措施。人防工程内的潮湿场所应采用防潮型灯具;柴油机发电机房的储油间,蓄电池室等房间应采用密闭型灯具;可燃物品库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281.照明灯具的设置要求:1.在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气体混合物的场所和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场所选用定型照明灯具困难时,可将开启型照明灯具做成嵌墙式壁龛灯,检修门应向墙外开启,并保证有良好的通风;向室外照射的一面应有双层玻璃严密封闭,其中至少有一层必须是高强度玻璃,安装位置不应设在门窗洞口的正上方,距门框,窗框的水平距离不少于3米,距排风口水平距离应不小于5米。2.照明与动力合用一电源时,应由各自的分支回路,所有照明线路均应有短路保护装置。配电盘盘后接线要尽量减少接头;接头应采用锡钎焊焊接并应用绝缘包好,金属盘面还应有良好接地。3.照明电压一般采用220V,携带式照明灯具(俗称行灯)的供电电压不应超过36V;如在金属容器内以及特别潮湿场所内作业,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36V以下照明供电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4.36V和220V以上的电源插座应有明显的区别,低压插头应无法插入较高电压的插座内。5.每一照明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超过16A,所接光源数不宜超过25个;连接建筑组合灯具时,回路电流不宜超过25A,光源数不宜超过60个;连接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应超过30A。6.插座不宜和照明灯接在同一分支回路上。7.舞台安装彩灯泡,舞池脚灯彩灯灯泡,其功率均宜在40W以下,最大不允许超过60W。彩灯之间导线应焊接,所有导线
不应于可燃材料直接接触。
282.低压配电柜的金属框架和电气设备必须做接地保护或接零。
283.电动机的火灾危险性主要有:过载,断相运行,接触不良,绝缘损坏,机械摩擦,选型不良,铁心消耗过大,接地不良。
284.电动机的火灾预防措施:1.合理选择功率和形式。2.合理选择启动方式。3.正确安装电动机。
第八章建筑防爆
第一节建筑防爆基本原则和措施
285.建筑防爆原则:控制可燃物的助燃物浓度、温度、压力以及混触条件,避免物料处于燃爆危险的危险状态;消除一切足以引起起火爆炸的电火源;采取各种阻隔手段,阻止火灾爆炸事故扩大。
286.预防建筑防爆的措施:1.排除能引起爆炸的各类可燃物。2.消除或控制能引起爆炸的各种火焰。
287.减轻建筑防爆的措施:1.采取泄压措施。在建筑围护构件设计中设置一件薄弱构件,即泄压构件,当爆炸发生时,这些泄压构件首先破坏,使得高温高压液体得以泄放,从而降低爆炸压力,使主体结构不发生破坏。2.采用抗爆性能良好的建筑结构体系。强化建筑结构的主体强度和刚度,是其在爆炸中足以抵抗爆炸压力而不倒塌。3.采取合理的建筑布局(防火间距,防火墙,防火分隔等)。
第二节爆炸危险性厂房、库房的布置
288.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库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289.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库房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如甲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米,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
距不应小于50米,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米。甲类库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米,与民用建筑和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按其储存物品性质不同为25-40米。
290.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平面布置最好采用矩形,与主导风向垂直或夹角不小于45°,以有效利用穿堂风,将爆炸性气体吹散,在山区宜布置在迎风山坡面且通风良好的地方。
291.防爆厂房宜单独设置,如必须与非防爆厂房贴邻时,只能一面贴邻,并在两者之间用防火墙或防爆墙隔开。相邻两个厂房之间不应直接有门相通,以避免爆炸冲击波的影响。
292.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93.甲乙类仓库也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94.厂房内设置甲乙类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不燃烧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中间仓库最好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
295.甲乙类厂房内不宜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当办公室、休息室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不燃烧体防爆隔墙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
296.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产生爆炸事故时,要采用有一定抗爆强度的防爆墙。防爆墙的具体设计,应根据生产部位可能产生的爆炸超压值、泄压面积大小、爆炸的概率与建造成本等情况综合考虑。防爆隔墙常有钢筋混凝土墙,砖墙配筋,夹砂钢木板几种。
297.甲乙类厂房属于易燃、易爆场所,运行中的变压器存在燃烧或爆裂的可能不
应将变电所、配电所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以提高厂房的安全程度。如果生产上确有所需,允许在厂房的一面外墙贴邻建造专为一个甲类或乙类厂房服务的10KV以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所,并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298.对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如氨压缩机房的配电所,为观察设备,仪表运转情况,需要设观察窗,故作了的适当的调整,允许在配电所的防火墙上设置不燃烧体的密封固定甲级窗。
299.总控制室与分控制室。总控制室一般都单独建造。同时,考虑有些分控制室受条件限制可与厂房贴邻,但必须靠外墙设置,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其他部分隔开。甲乙类厂房内各部位的实际火灾危险性均可能存在较大差异,还需要考虑控制室的抗爆要求,即墙体还需采用防爆墙。 300.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设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宜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易生产爆炸的设备,应尽量放在靠外墙靠窗的位置或设置在露天,减弱其破坏力。
301.单层厂房中某一部分为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为防止或减少爆炸事故对其他生产部分的破坏,减少人员伤亡,要求甲乙类生产部位靠外墙设置。防爆房间尽量靠外墙设置,这样泄压面积容易解决,也便于灭火救援。
302.多层厂房中某一部分或某一层为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时,为避免因该类生产设置在低层以及中间各层,爆炸时结构破坏严重而影响上层建筑结构的安全,故将其设置在最上层靠外墙的部位。
303.在厂房中,危险性大的生产部分要与危险性小的生产部分采用坚固的防火墙隔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