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争议仲裁时效研究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分担年老、失业、疾病以及死亡等社会风险,实现社会安全,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五种,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的依据是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7月16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4年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2003年4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根据2010年全国两会报道,到2009年末,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607万人;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万人,增加8239万人;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万人,增加316万人;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万人,增加1074万人;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万人,增加1606万人。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达到*****.2亿元,同比增长16.6%。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社会保险制度在各地落实情况参差不齐,产生了许多陈年旧账。北京大学社会学系通过对北京、上海、深圳、泉州、宁波、绍兴等7个城市的大规模调查,发现劳动合同签订率总体较好,大约为72%,但是社会保险参保率并不理想。调查表明,没参加医疗保险的占55%,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占71%,没有参加失业保险的占83%,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占64%。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刘爱玉说:“从我们的调查数据上来看,《劳动合同法》颁布两周年,社会保险的参保率没有明显的改善。”在劳动争议纠纷中,社会保险争议所占比例较高。即使在同一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机关,仲裁机关,人民法院之间在补缴时间方面也存在分歧。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定期间。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款明确将社会保险争议纳入劳动争议范围。 一、现行法律的规定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在实际执行中,由于有些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况很复杂,一般的劳动者对仲裁时效问题缺乏深入了解,劳动者难以在六十日内申请仲裁,往往因为超过了仲裁时效而得不到法律保护。在劳动力供大于求,失业率呈上升趋势的大背景下,劳动者明知权利被侵害,但为了与用人单位维持劳动关系,保住“饭碗”,又顾虑到双方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不会一发生劳动争议就去申请仲裁, 对簿公堂,通常希望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矛盾。而用人单位又有意无意地采取种种手段搪塞、推诿、拖延矛盾的解决。最后没有办法,迫不得已才去主张权利,这时候可能已经过了六十日的仲裁时效期间,使相当一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得不到司法救济。这个结果对劳动者是最为不利的,不符合劳动立法保护弱者的宗旨。劳动法规定的六十日仲裁时效期间太短,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延长了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确立了仲裁时效的中止和中断制度。该法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一般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不仅解决了实践中当事人反映较为强烈的仲裁时效过短问题,而且消除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适用法律之间的矛盾,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一年的时效期间还不足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在有的行业,尤其是建筑业,拖欠工资问题比较突出,工人的劳动报酬很多到年底才结算;还有些劳动者为了维持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用人一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不敢主张权利。如果都适用一年的仲裁期间,不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所以《劳动争议
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中规定了特殊时效,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的限制。劳动关系终止后,劳动者不再有顾虑,所以规定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仅对劳动报酬争议规定了特殊时效,意味着社会保险争议,即使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也要受一年时效的限制。事实上,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既然不敢向用人单位主张劳动报酬,又岂敢向用人单位主张社会保险权利。大量的社会保险争议因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得不到司法救济。 二、社会保险权利的性质及争议的特殊性
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劳动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社会保险是在劳动者遇到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风险而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由政府给予的一定物质帮助或资金帮助,以使其继续维持一定的生活水平而形成的一种制度。享受社会保险和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一样,都属于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在社会分工高度发达的当今社会,尽管在法律上每个自然人具有自主营业成为商人的法律机会,实际情况却是绝大部分社会成员被置于劳动分工中的雇员行列,大部分社会成员通过受雇于他人,领取劳动报酬作为其生活基本来源。这种劳动报酬请求权在法律上表现为劳动债权。劳动债权包括工资、保险及劳动者福利的给付请求权,是与生存权相关的民事债权。社会保险待遇应该不仅是维系被保险人的生存,而且应该是能够使得被保险人有尊严地生活。社会保险是衡量体面工作的指标之一。承载人格尊严和生存利益的民事债权应当适用最长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