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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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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

申请与审核要点

排污单位各项申请材料和生态环境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规范。

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 860.3-2018)“1 适用范围”中规定“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参照本标准执行,待锅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发布后从其规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2018)已于2018年7月31日由生态环境部发布实施。因此,对于2018年7月31日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的,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无需变更,许可证到期换证时再按照HJ 953对其生产设施和排放口进行管理;对于2018年7月31日前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执行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应统一按照HJ 953对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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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管理,申报时选择“热力生产和供应”进行该设施和排放口的排污许可申报。本要点不再涵盖锅炉有关的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一)排污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自行监测方案;

(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4)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6)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需要注意,仅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提交;

(7)《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2018年1月10日及之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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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专门处理屠宰及肉类加工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臵、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9)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臵图;

(10)排污许可证副本。

此外,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二)明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情形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核发的生态环境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1、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如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臵排污口。”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给出了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的相关禁止性规定,但各条规定有所差异,实施中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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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部分规定节选 第六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臵排污口。 第六十五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六十七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2、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对于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有两种情形属于淘汰类装备或工艺,一是桥式劈半锯、敞式生猪烫毛机等生猪屠宰设备;二是猪、牛、羊、禽手工屠宰工艺。 4

国家发布的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相关产业政策节选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版 类别 具体内容 十九、轻工 鼓励类 36、畜禽骨、血及内脏等副产物综合利用与无害化处理; 37、采用生物发酵技术生产优质低温肉制品 十二、轻工 32、年屠宰生猪15万头及以下、肉牛1万头及以下、肉羊15万只及以下、限制类 活禽1000万只及以下的屠宰建设项目(少数民族地区除外); 33、3000吨/年及以下的西式肉制品加工项目 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十二)轻工 淘汰类 30、桥式劈半锯、敞式生猪烫毛机等生猪屠宰设备; 31、猪、牛、羊、禽手工屠宰工艺 (2)《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 六、轻工 50. 生猪屠宰桥式劈半锯、敞式生猪烫毛机设备 3、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的规范性 (一)申请前信息公开 1、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在申请前信息公开,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重点管理的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是指年屠宰生猪10万头及以上、肉牛1万头及以上、肉羊15万头及以上、禽类1000万只及以上的排污单位。 2、申请前信息公开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3、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各公开内容的具体含义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第二章。承诺书样式从全5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1)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审核要点排污单位各项申请材料和生态环境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规范。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860.3-2018)“1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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