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16条厂外道路,在设置超高的圆曲线上,超高横坡与纵坡的合成坡度值,不宜大于表
2.2.16的规定。
在寒冷冰冻、积雪地区,厂外道路的合成坡度值不应大于8%。
最大合成坡度值表2.2.16
注:当缺乏实践经验时,宜采用最大合成坡度推荐值。
第2.2.17条一至四级厂外道路纵坡变更处,亦应设置竖曲线;竖曲线半径和长度应符合表
均应设置竖曲线;辅助道路在相邻两个坡度代数差大于2%时,
2.2.17的规定。竖曲线半径应采用大于或等于表列一般最小
值;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采用表列极限最小值。
竖曲线最小半径和长度表2.2.17
第2.2.18条厂外道路的竖曲线与平曲线组合时,凸形竖曲线的顶部或凹形竖曲线的底部,
竖曲线宜包含在平曲线之内,且平曲线应稍长于竖曲线。
应避免插入小半径圆曲线,或将这些顶点作为反向曲线的转向点。
在长的平曲线内应避免出现几个起伏的纵坡。
第三节厂内道路
第2.3.1条厂内道路宜划分为主干道、次干道、支道、车间引道和人行道。
一、主干道为连接厂区主要出入口的道路,或交通运输繁忙的全厂性主要道路。
二、次干道路为连接厂区次要出入口的道路,或厂内车间、仓库、码头等之间交通运输较繁忙的道路。
三、支道为厂区内车辆和行人都较少的道路以及消防道路等。
四、车间引道为车间、仓库等出入口与主、次干道或支道相连接的道路。
五、人行道为行人通行的道路。
注:各类厂内道路,可根据需要全部或部分设置。
第2.3.2条厂内主、次干道的计算行车速度,宜采用15km/h。
第2.3.3条厂内道路路面宽度,宜按表2.3.3所列数值范围采用。
厂内道路面宽度表2.3.3
注:①各类企业划分如下:
Ⅰ类企业--大型联合企业、钢铁厂、港口等。
Ⅱ类企业--重型机械(包括冶金矿山机械、发电设备、重型机床等机车车辆、汽车及拖拉机制造厂等。
),有色冶炼、炼油、化工、橡胶、造船、
Ⅲ类企业--轻工、纺织、仪表、电子、火力发电、建材、食品、一般机械、邮电器材、制药、耐火材料、林产(工业)、选矿、商业仓库、露天矿山机修场地及矿井井口场地等。
②当混合交通干扰较大时,宜采用上限;当混合交通干扰较小或沿干道设置人行道时,宜采用下限。
③当混合交通干扰特大或经常行使车宽2.65m以上大型车辆时,路面宽度应经验算确定。
④车间引道宽度与车间大门宽度相适应。
路肩宽度宜采用1m或1.5m,当受场地条件限制时,路肩宽度可采用0.5m或0.75m。
第2.3.4条厂内道路最小曲线半径,当行使单辆汽车时,不宜小于15m;当行使拖挂车时,不宜小于20m。
在平坡或下坡的长直线段的尽头处,不得采用小半径的圆曲线。如受场地条件限制需要采用小半径的圆曲线时,应设置限制速度标志等安全设施。
厂内道路的平面转弯处,可不设超高、加宽。如需要加宽时,可按本规范第2.2.7条的规定采用。
厂内道路交叉口路面内边缘转弯半径,不应小于表2.3.4的规定。
交叉口路面内边缘最小转弯半径表2.3.4
注:①车间引道及场地条件困难的主、次干道和支道,除陡坡处外,表列路面内边缘最小转弯半径,可减少3m。
②行使表列以外其它车辆时,路面内边缘最小转弯半径,应根据需要确定。
第2.3.5条厂内道路在平面转弯处和纵断面变坡处的视距,不应小于表2.3.5的规定。
当平面转弯处视距不符合规定时,横净距以内的障碍物,除对视线妨碍不大的稀疏树木或单个管线支架、电杆、灯柱等可保留外,应予以清除。横净距,可按附录四计算确定。
视距表2.3.5
注:①当受场地条件限制,采用会车视距困难时,可采用停车视距,但必须设置分道行使的设施或其它设施(如反光镜、限制速度标志、鸣喇叭标志等
)。
②当受场地条件限制时,交叉口停车视距可采用15m。
第2.3.6条厂内道路宜避免设置回头曲线。当受场地条件限制需要采用回头曲线时,可按本规范表2.2.12
20m
规定的辅助道路的技术指标设计。但最小主曲线半径栏内数字,应根据有无汽车拖挂运输,分别采用或15m;会车视距栏内数字,应根据双车道或单车道,分别采用字,应根据双车道或单车道,分别采用
3m或1.5m。
30m或不考虑;双车道路面加宽值栏内数
第2.3.7条厂内道路的纵坡,不应大于表2.3.7的规定。
在海拔3,000m以上的地区,厂内道路最大纵坡值的折减,应按本规范第2.2.13条的规定采用。
厂内道路最大纵坡表2.3.7
注:①当场地条件困难时,次干道的最大纵坡可增加1%,主干道、支道、车间引道的最大纵坡可增加2%,
但在海拔2,000m以上地区,不得增加;在寒冷冰冻、积雪地区,不应大于道的最大纵坡,不宜增加。
8%,交通运输较繁忙的车间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