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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矿道路设计规范(完整版)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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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矿道路设计规范(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厂矿道路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顾,合理布设,并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按厂矿企业总体规划,统筹兼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的厂矿道路设计,不适用于林区道路设计。

第1.0.3条厂矿道路宜按下列规定划分为厂外道路、厂内道路和露天矿山道路。

一、厂外道路为厂矿企业与公路、城市道路、车站、港口、原料基地、其它厂矿企业等相连接的对外道路;或本厂矿企业(露天矿除外)分散的厂(场)区、居住区等之间的联络道路;或通往本厂矿企业外部各种辅助设施的辅助道路。

(露天矿除外)

二、厂内道路为厂(场)区、库区、站区、港区等的内部道路。

三、露天矿山道路为矿区范围内采矿场与卸车点之间、间)和各种辅助设施行驶各类汽车的道路。

厂(场)区之间行驶自卸汽车的道路;或通往附属厂(车

第1.0.4条厂矿道路设计,应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不占或少占耕地,便利农田排灌、重视水土保持和

环境保护;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充分利用工业副产品和废渣,降低工程造价。

第1.0.5条厂矿道路设计,应适合厂矿企业生产(包括检修、安装)和其它交通运输的需要。对厂矿基本建

设期间的超限货物(大件、重件)运输,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考虑。

厂矿道路等级及其主要技术指标的采用,应根据厂矿规模、企业类型、道路性质、使用要求年限)、交通量(包括行人),车种和车型,并综合考虑将来的发展确定。可按不同的等级和技术指标分段设计。

(包括道路服务

当道路较长且沿线情况变化较大时,

需要分期修建的厂矿道路设计,应使前期工程在后期仍能充分利用。

第1.0.6 需要改建的厂矿道路设计,应充分、合理利用原有道路、桥涵等工程。当所利用的原有道路局部路段受条件限制不符合本规范的要求时,在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和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通行的前提下,可对本规范规定的个别技术指标作适当变动,但应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当原有道路不能利用而需改线时,改线路段应按新建厂矿道路设计。

第1.0.7条厂矿道路设计,应为道路建成后的经常性维修、养护和绿化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第1.08条厂矿道路建筑限界,应符合附录一的规定。在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部件等侵入。

第1.0.9条厂矿道路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卫生、防火、抗震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参照现行的其它有关道路工程的设计规范。

第二章路线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厂矿道路路线设计,应符合厂矿企业总体规划或总平面布置的要求,要求,合理利用地形,正确运用技术指标。

并应根据道路性质和使用

第2.1.2条厂矿道路路线设计,应综合考虑平、纵、横三方面情况,做到平面顺适、纵坡均衡、横面合理。

路线设计,不得损坏重要历史文物,并应少拆房屋,避开地震台站及其它重要地物标志。

第2.1.3条经常行驶对路面破坏性大的车辆(如履带式拖拉机等)的路段,宜设置辅道或采取其它措施。

特殊用途的道路(如专用试车道等),可根据具体情况设计。

第2.1.4条厂外道路,宜绕避地质不良地段、地下活动采空区,不压或少压地下矿藏资源,并不宜穿越无安全措施的爆破危险地段。

厂外道路设计,应做到沿线厂矿企业共同使用,并兼顾地方交通运输的需要。

第2.1.5条厂内道路设计,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厂内道路平面布置,宜与建筑轴线相平行,并应符合人防、防振动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厂内道路纵断面设计,应与厂内竖向设计和厂内建路设计相协调。

(构)筑物、管线、铁

第2.1.6条露天矿山道路设计,应根据矿山地形、地质、开采境界、开采推进方向,各开采台阶标高以及卸矿点和废石场布设路线。

(阶段)

(排土场)位置,并密切配合采矿工艺,全面考虑山坡开采或深部开采要求,合理

当地形或地质复杂时,采用纸上定线后,应到现场核实、校正。

在矿山开采境界线内,宜采用挖方路基。

第2.1.7条厂矿企业大、中、小型的划分,应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厂外道路

第2.2.1条位于城市道路网规划范围内的厂外道路设计,应按现行的有关城市道路的设计规范执行;位于

公路网规划范围内的厂外道路设计,应按现行的有关公路的设计规范执行。

位于上述规划范围外的厂外道路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第2.2.2条厂外道路主要技术指标,宜按表2.2.2的规定采用。

第2.2.3条厂外道路等级的采用,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有重要意义的国家重点厂矿企业区的对外道路,需供汽车分道行使,并部分控制出入、部分立体交叉,年平均日双向汽车交通量在

5000辆以上时,宜采用一级厂外道路。

二、大型联合企业,钢铁厂、油田、煤田、港口等的主要对外道路,其各种车辆折合成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日双向交通量在

5,000~2,000辆时,宜采用二级厂外道路。

三、大、中型厂矿企业的对外道路、小型厂矿企业运输繁忙的对外道路、运输繁忙的联络道路,其各种车辆折合成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日双向交通量在

2,000~200辆时,宜采用三级厂外道路。

四、小型厂矿企业的对外道路、运输不繁忙的联络道路,其各种车辆折合成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日双向交通量在200辆以下时,宜采用四级厂外道路。

厂外道路主要技术指标表2.2.2

注:①表中路面宽度系指车行道宽度。

②辅助道路的圆曲线半径,在工程艰巨的路段,可采用12m。

③表中括号内的数值,应按本规范第2.2.4条的规定采用。

五、通往本厂矿企业外各种辅助设施重汽车的年平无日双向交通量在年平均日双向交通量在

(如水源地、总变电所、炸药库等)的辅助道路,其各种车辆折合成载

当各种车辆折合成载重汽车的

20辆以下时,宜采用辅助道路的技术指标;

20辆以上时,宜按四级厂外道路的技术指标设计。

第2.2.4条厂外道路的路基、路面宽度,宜按本规范表2.2.2的规定采用。在行人和非机动车较多的路段,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固路肩或适当加宽路基、路面、设置慢行道。接近企业大门的厂外道路路面宽度,应与径相连接的厂内道路路面宽度相适应。

各种车辆折合成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日双向交通量稍超过

200辆的厂6m,路基宽度宜

10m。

外道路,其远期交通量发展不大时,可采用四级厂外道路的技术指标,但路面宽度宜采用采用7m,交通量接近下限的平原、微丘区的二级厂外道路,路面宽度可采用

7m,路基宽度可采用

交通量极少、工程艰巨的辅助道路,其路面宽度可采用3m。

通往炸药库的辅助道路,路面宽度宜采用3.5m,路基宽度宜采5m。

对于寒冷冰冻、积雪地区的厂外道路,特别在纵坡大而长的路段,其路基宽度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加宽。

经常行驶车宽2.65m以上大型车辆的厂外道路,其路基、路面宽度,可参照露天矿山道路计算确定。

四级厂外道路,在工程艰巨或交通量较小的路段,路基宽度可采用车道。辅助道路应根据需要设置错车道

4.5m,但应在适当的间隔距离内设置错

。错车道的设置,应符合附录二的规定。

第2.2.5条厂外道路的最小圆曲线半径,应采用大于或等于本规范表2.2.2所列一般最小圆曲线半径。当

受地形或其它条件限制时,可采用表列极限最小圆曲线半径。

通过居民区或接近厂区、居住区的厂外道路,其平面布线受地形或其它条件限制时,可设置限制速度标志,

并可按该限制速度采用相应的极限最小圆曲线半径。

改建道路利用原有路段时,山岭、重丘区的二级厂外道路极限最小圆曲线半径可采用的三级厂外道路极限最小圆曲线半径可采用用50m。

50m;山岭、重丘区

25m;平原、微丘区的四级厂外道路极限最小圆曲线半径可采

在平坡或下坡的长直线段的尽头处,不得采用小半径的曲线。如受地形或其它条件限制需要采用小半径的曲线时,应设置限制速度标志,并应在弯道外侧设置挡车堆等安全设施。

第2.2.6条厂外道路,当采用的圆曲线半径小于本规范表2.2.2中不设超高的最小圆曲线半径时,

2.2.

应在圆

曲线上设置超高。超高横坡应根据计算行车速度、半径大小、自然条件等情况,按表

6所列数值范围采用。

通过居民区的厂外道路,当竖向处理有困难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量减少超高横坡值,但应设置限制速度标志;当速度限制在

15km/h及以下时,可不设置超高。

因设置超高而影响边沟排水时,应将边沟沟底标高适当调整。

超高的过渡方式,应根据地形、车道数、中央分隔带的设置、超高横坡值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无中央分隔带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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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矿道路设计规范(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厂矿道路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顾,合理布设,并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订本规范。按厂矿企业总体规划,统筹兼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的厂矿道路设计,不适用于林区道路设计。第1.0.3条厂矿道路宜按下列规定划分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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