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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分章习题与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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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权是法定的财产权。依《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的取得必须合法,并且法律还规定了一些所有权的客体范围。 (2)所有权的主体为所有人。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所有权关系的主体则为所有人和除所有人以外的义务人。任何在民法上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均可取得所有权,从而成为所有权的主体。但对于某些财产,法律规定只能由特定的主体所有。 (3)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 (4)所有权是无期限限制的权利。

(5)所有权是完全物权,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

(6)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特定物和独立物。

2、简述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2、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人将其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 (1)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 (2)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4)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

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一旦因善意取得而导致标的物之上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消灭,取得人完全取得一个新的物权,而原权利人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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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将因此消灭。原权利人不得向善意的受让人主张返还原物,而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或者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另外,《物权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3、简述占有的概念以及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意义。 答:占有是主体对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 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意义在于:

(1)如果占有人在购买由他人无权处分的财产时主观上是善意的,其占有该财产也是善意的,便可以依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但恶意占有人则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对财产的所有权。

(2)在不当得利的返还上,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都应当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权利人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4、简述所有权的消灭原因。 答:大致有如下几种:

(1)所有权客体灭失 (2)所有权主体消灭 (3)所有权被依法转让 (4)所有权被抛弃 (5)所有权被依法强制消灭 五、案例分析

1、甲、乙二人将结伙盗窃的一头骆驼以1000元买给了丙,丙不知道这几头骆驼是赃物,又以1500元卖给了丁。后公安机关破获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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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二人盗窃案件,将该骆驼作为赃物追缴后退还给失主。丁以此为由从丙处要回了6500元价款。丙要求甲、乙返还1000元款项。 问题:(1)甲、乙二人与丙之间的买卖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2)丙可否以善意取得为由主张取得该骆驼的所有权?

(3)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1)甲、乙与丙之间合同的标的物为赃物,依《民法通则》第五十五、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甲、乙与丙之间的买卖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2)丙不能以善意取得为由主张取得该骆驼的所有权。本案中,虽然丙取得骆驼时系出于善意,且基于交易行为,支付了对价,但因标的物为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丙无法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骆驼的所有权。

(3)甲、乙应当将所得价款返还给丙。依《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2、甲因出国留学,将摄像机一台交于乙保管。乙因生活拮据,遂将该摄像机卖给丙。丙以为该摄像机归乙所有,故以2000元的价格成交。两年后,甲回国,要求乙返还摄像机,在得知乙将该摄像机卖给丙之后遂以乙无权处分为由要求丙返还摄像机。丙拒绝返还,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甲要求丙返还摄像机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以支持?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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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本案中,丙从乙处购买摄像机时不知乙为无权处分人,丙支付了合理的价格,而且已经受让了该标的物的占有,该摄像机属于法律上允许自由流通之物,乙丙间的买卖行为没有瑕疵,故丙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摄像机的所有权。甲物权向丙进行追索。至于乙出卖该摄像机的行为,构成了对甲财产的侵害,对此,甲可向乙提出侵权之诉或者违约之诉,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对于区分所有人的建筑物()

A.区分所有人对整个建筑物享有共同所有权 B.区分所有人得就共有部分请求分割 C.区分所有人得就共有部分的权利可单独转让

D.共有部分的修缮费用及其他分担,由各区分所有人按其所有部分价值的比例分担

(D.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享有单独所有权,共用部分享有共有权。A错。区分所有人的共有权与房屋所有权密切相伴,不能分离,在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必然转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且区分所有人不得就共有部分请求分割,B、C错。)

2、甲、乙合作建一楼房,前后楼上楼下各2间,中间隔一天井。建成后,双方约定,甲拥有前截上下两间房屋的所有权,乙拥有后截上下两间房屋的所有权。双方出入均由前截房屋右侧通行。天井、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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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楼梯为双方共有。其后,甲将其所有的两间房屋租给了丙。现甲打算将其所有的两间房卖出,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和乙之间就该楼房形成按份共有关系 B.甲和乙之间就该楼房形成共同共有关系 C.乙有优先购买权

D.丙有优先购买权

(D.甲、乙二人依约定对该楼房的专有部分享有单独的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不能简单的说成是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关系。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出卖自己的房屋,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承租人丙享有优先购买权。)

3、某小区拟解聘现有的物业管理机构,则下列关于业主表决情况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或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B.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C.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D.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或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C.见《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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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分章习题与答案

.(1)所有权是法定的财产权。依《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的取得必须合法,并且法律还规定了一些所有权的客体范围。(2)所有权的主体为所有人。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所有权关系的主体则为所有人和除所有人以外的义务人。任何在民法上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均可取得所有权,从而成为所有权的主体。但对于某些财产,法律规定只能由特定的主体所有。(3)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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