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介绍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Self-taught higher education examinations),简 称自考,1981 年经国务院批准创立,是对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 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 是个人自学、 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 的高等教育形式, 是我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 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 贯彻宪法鼓励自 学成才的有关规定, 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 提高全民族的 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二、国家考试机构
(一)全国考委: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 “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 试工作。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 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 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 (院)长、 专家、学者组成。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 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二)专业委员会: 全国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 负责拟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 组织编写和推荐适合自 学的高等教育教材,对本专业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
三、地方考试机构
(一)省考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 会(简称省考委)。
(二)省考办:各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设省考委的工作管 理机构(简称省考办) ,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三)地市考委: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区(以 下简称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设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 (简称地市考委)。
(四)主考学校: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 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 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 考委的领导,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 毕业证书上副署, 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主考学校应设立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事机构, 根据任务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所需编制 列入学校总编制数内,由学校主管部门解决。
全国考委、省考委、地市考委、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在《条例》 中都有明确规定。
四、考试时间
全国自学考试时间一般如下:各省时间可能有微调,部分专业在 5 月、11 月安排证书课程考试,建议考生考前咨询当地自考办。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北京时间) 4 月自考
每年 4 月第三个星期六
(上午)09:00-11:30
(下午) 14:30-17:00 每年 4 月第三个星期天
10 月自考 每年 10 月第三个星期六 每年 10 月第三 个星期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