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经纪
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沪房地资交[2007]15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03.28 【实施日期】2007.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经纪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资交[2007]156号)
各区(县)房地局、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维护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房地产经纪市场的健康发展,现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市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办法》等有关规定,就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和经纪活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和从业人员注册管理
1、本市新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下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 1 / 2
日内,凭营业执照、规定人数数量的执业经纪人证书及身份证明等材料,到工商登记所
在区(县)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和执业经纪人注记手续,领取《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企业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其中,外资房地产经纪机构到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办理相关手续。 2、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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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经纪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经纪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沪房地资交[2007]156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布日期】2007.03.28【实施日期】2007.03.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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