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申报资料基本要求
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首次注册申报资料 1. 《体外诊断试剂 注册申 请表》 2. 证明 性文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工商营业执照 》 复印 件) 3. 综述资料 4. 产品 说明 书
5. 产品 标准( 可为 国 家标准、 行业标准或 注册产品 标准) 及有 关说明
6. 注册检测报告 7. 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8. 参考值( 参考范围 ) 确 定 9. 稳定性研究资料 10. 临床试验资料
11. 产品 生产及自 检记录 12. 包装、 标签样稿
13. 质量管 理体系 考核申 请表 14. 注册产品 照 片 15. 注册电子文件
16. 其他需要说明 的文件 资料要求:
1、 所有纸质注册申报资料请用 A4 纸规格按顺序装订成册; 2、 所有复印件加盖企业红色公章;
3、 封面注明注册材料目 录、 生产单位、 产品名 称, 在营业执照、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检测报告、 临床报告、 产品标准等复印件 写上“与原件相符” 并加盖企业红色公章; 4、 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申请表一式两份);
5、 所有的资料均以纸质文档的形式上报, 其中 1、 3、 4、 5、 7、 8、 9、 10、 12 号资料同时以电子文档的形式上报;
注: 企业应自 行保存 1 份注册申报资料复印件以便注册核查用。 首 次 注 册申 请 材料要求 :
一 、 体外 诊 断 试 剂 注 册 申 请 表
注 册申 请 表 应 由 提 出 申 请 的 生 产 企业 填写 , 需 打印 , 内 容应 完 整 、 真实 ( 不 适 用 部 分应 注 明 )。 申 请 企业 相 关 信 息 应 与 有 效《 医 疗 器 械 生 产 企业 许 可 证 》 及 营 业 执照 载 明 的 内 容一 致。 申 报产 品 名 称 ( 含商 品 名 )、 型 号 规 格原 则 上应 与 所 提交 的 注 册产 品 标准 或 采 标声 明 、 注 册检测 报告 、 临 床试
验 报告 、 产 品 使用 说 明 书 一 致。 产 品 主 要 结 构 和 性 能 、 预 期 用 途应 与 申 报材料 中 的 有 关 内 容相 一 致。
根据申 请 注 册 种 类 , 在 本表“ 注 册 形 式 ” 栏中 相 关 类 型 前 方 框 内 用 “ √ ” 做标记 。 按照 规 定报送的 相 关 申 请 材料, 在 本表 “ 注 册申 请 材料” 的 名 称 前 方 框内 用 “ √ ” 做标 记 。 注 册申 请 表 及 产 品 使用 说 明 书 应 有 企业 法 人代 表 或 法
定 授权人签字 并 加 盖企业 印 章 ; 其 余每 份注 册申 报资 料均 应 加 盖企业 印 章 , 必 要 时 加 盖骑 缝章 。
注册申请表应与注册申报材料一并装订成 A4 幅面( 一式两份)。
申请表中未特别注明的, 均应提交原件。 因故不能提交的, 应有书面 说明。
体外诊断试剂基本反应原理、 分析灵敏度( 有新临床诊断意义) 改变、 类别变化按首次注册提供材料; 重新注册并其他许可事项变更 按重新注册+相应证明材料提供;
若企业生产实体不变, 企业名 称改变, 应以变化后的企业名 义填 写 注 册申 请 表 。
若 申 报产 品 重 要 信 息 ( 如 产 品 名 称 、 型 号 规 格、 结 构 组
成 等 ) 在 完 成 产 品 型 式 检测 后 , 取得医 疗 器 械 注 册 许 可 前 发 生 变 化 , 应 重 新 提 交 符 合要 求 的 注 册申 请 表 , 且产 品 信 息 应 与 变 化 后 的 注 册 产 品 标 准 相 一 致。 必 要 时 还需 对发 生 的 变 化 给出 书 面 说 明 。
体外诊断试剂定义: 是指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 包括
可单独使用或与仪器、 器具、 设备或系统组合使用, 在疾病的预防、 诊断、 治疗监测、 预后观察、 健康状态评价以及遗传性疾病的预测过 程中, 用于对人体样本( 各种体液、 细胞、 组织样本等) 进行体外检 测的试剂、 试剂盒、 校准品( 物)、 质控品( 物) 等。 体外 诊 断 试 剂 分类 : 第三类产品:
1. 与致病性病原体抗原、 抗体以及核酸等检测相关的试剂; 2. 与血型、 组织配型相关的试剂; 3. 与人类基因检测相关的试剂; 4. 与遗传性疾病相关的试剂;
5. 与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检测相关的试剂; 6. 与治疗药物作用靶点检测相关的试剂; 7. 与肿瘤标志物检测相关的试剂;
8. 与变态反应( 过敏原) 相关的试剂。
第二类产品: 除已明确为第三类、 第一类的产品, 其他为第二类 产品, 主要包括:
1. 用于蛋白质检测的试剂; 2. 用于糖类检测的试剂; 3. 用于激素检测的试剂; 4. . 用于酶类检测的试剂; 5. 用于酯类检测的试剂; 6. 用于维生素检测的试剂; 7. 用于无机离子检测的试剂;
8. 用于药物及药物代谢物检测的试剂; 9. 用于自 身抗体检测的试剂;
10. 用于微生物鉴别或药敏试验的试剂;
11. 用于其他生理、 生化或免疫功能指标检测的试剂。 第一类产品:
1. 微生物培养基( 不用于微生物鉴别和药敏试验); 2. 样本处理用产品, 如溶血剂、 稀释液、 染色液等。
第二类产品中的某些产品, 例如蛋白质、 糖类、 激素、 酶类等的 检测, 如果用于肿瘤的诊断、 辅助诊断、 治疗过程的监测, 或用于遗 传性疾病的诊断、 辅助诊断等, 则按第三类产品注册管理。 在药物及 药物代谢物检测的试剂中, 如果该药物属于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或医 疗用毒性药品范围, 则按第三类产品注册管理。
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 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
体外诊断试剂不属于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依 据 2002 年 9 月 实 施 的
《 药 品 管 理 法 实 施 条例 》 第 39 条及 1989 年 1 月 实 施 的 《 放 射 性 药 品 管 理办 法 》 放射 性 药 品 定 义 )。 关 于 国 家 法 定 血 源 筛 查试 剂 : ABO 血 型 定 型 试 剂 ;
乙 肝表 面 抗原 酶 联 免 疫诊 断 试 剂 ( HbsAg ELA); 丙 肝病 毒 抗体酶 联 免 疫诊 断 试 剂 ( 抗 HCV ELA); 爱 滋 病 毒 抗体酶 联 免 疫诊 断 试 剂 ( 抗 HIV ELA); 梅 毒 诊 断 试 剂 ( RPR 及 USR)
依 据卫 生 部 文 件《 关 于 对用 于 供 血 员 血 样检测 的 体外 免 疫诊 断 试 剂 实 行 报批 国 家 检定的 通知 》( 卫 药 发 {1994} 第 10
号 ) 和《 关 于 抗 A、 抗 B 血 型 定型 试 剂 定 点 生 产 问 题 的 通知 》 ( 卫 药 发 {1995} 第 26 号 )
体外诊断试剂的命名 原则: 体外诊断试剂的产品名 称一般可由三 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 被测物质的名 称。
第二部分: 用途, 如诊断血清、 测定试剂盒、 质控品等。
第三部分: 方法或原理, 如酶联免疫方法、 胶体金方法等, 本部 分应当在括号中列出。
如果被测物组分较多或特殊情况, 可以采用与产品相关的适应症 名 称或其他替代名 称。
关于注册单元: 单一试剂或单一试剂盒, 一个注册单元可以包括 不同的包装规格。
二 、 医 疗 器 械 生 产 企业 资 格证 明 生 产 企业 资 格证 明 包 括 以 下 两 种 :
( 一 ) 湖 南 省 食品 药 品 监 督管 理局 颁 发 的 《 医 疗 器 械 生 产 企业 许 可 证 》 正 、 副 本 ( 复 印 件 ), 所 申 请 产 品 应 当 在 生 产 企业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限核 定的 生 产 范 围 之 内 ;
( 二 ) 工 商 行 政部 门 颁 发 的《 营 业 执照 》 副 本( 复 印 件)。 所 申 请 产 品 应 当 在 《 营 业 执照 》 有 效期 限 核 定的 生 产 范 围 之 内 ; 注 册 地 址应 与 生 产 许 可 证 载 明 的 注 册 地 址一 致。 三、 综述资料
( 一) 产品的预期用途: 产品的预期用途, 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 床适应症背景情况, 如临床适应症的发生率、 易感人群等, 相关的临 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等。
( 二) 产品描述: 包括产品所采用的技术原理, 主要原材料的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