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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文档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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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类保护要求; (六)历史建筑保护图则; (七)实施措施与建议。

第十七条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

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明确边界,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沿较为集中分布的不

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街巷的外围边界线进行划定,在核心保护范围之外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二)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本体及其

围合的院落和必要的消防通道,在历史建筑与周边环境的协调区域划定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

第十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

护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公示保护规划草案,征求有关部门和公众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举行听证。保护规划草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政府网站、新

闻媒体或者专门场所公布。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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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为历史城区保护责任人,历史文

化街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责任人。

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有历史建筑,其代管人为保护责任人;没有代管

人的,其使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代管人、使用权人均不明确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房产主管部门指定保护责任人;

(二)非国有历史建筑,其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

权人下落不明,无法与所有权人取得联系,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其代管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无法与所有权人取得联系,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又没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代管人均不明确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房产主管部门指定保护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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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与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签

订历史建筑保护协议,对保护责任人的权利义务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二十条 历史城区保护范围内应当分区控制建筑高度,不得破坏文笔塔-泗洲塔、合江楼-泗洲塔、文笔塔-飞鹅岭、合江楼-飞鹅岭等主要观景点与主要景观对象之间的视线通廊。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

保护规划时,应当明确历史城区保护范围内建筑高度的分区控制要求。

第二十一条 历史城区保护范围内应当控制居住用地规

模,禁止新增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已有大型客运站等设施应当逐步迁出。

第二十二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

内的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二)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

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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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对道路、供水、排水等基础设施进行改建的,应当保持或者延续历史文化街区原有的传统格局;

(四)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外部设施的,不得破坏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外观风貌;

(五)在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因保护需要建设

附属设施外,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在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内,禁止堆放易燃、易

爆、腐蚀性等危害历史建筑的物品。

第二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建设控制地

带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高度、体量、立面、色彩等方面与核心保护范

围内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相协调;

(二)不得破坏历史环境要素和景观特征; (三)不得危及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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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

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依法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时,应当同时提交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方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文物等

相关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和公众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五条 历史建筑根据其历史文化、艺术价值以及

存续年份、完好程度等实行分类保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分类保护技术规范并颁布实施:

(一)对历史文化、艺术价值高,建筑外观、结构特色

突出,具有典型代表性且建筑整体保存完好的历史建筑实行重点保护;

(二)对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艺术价值,外观保存基

本完好的历史建筑实行一般保护。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保护

规划,出具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并书面告知保护责任人。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位置、建筑类型、年代、风貌及历史价值等基本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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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文档2篇

今泰学院推荐文档(五)分类保护要求;(六)历史建筑保护图则;(七)实施措施与建议。第十七条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明确边界,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沿较为集中分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街巷的外围边界线进行划定,在核心保护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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