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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和生活保障案例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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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原告只有在原、被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时才能要求被告支付出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当时原告进行工伤鉴定时由于原、 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按当时的规定对原告工伤进行了处理,但原告无法行使此项权利,而到2005年6月30 日因原、被告合同到期,双方终止劳动关系时,《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 实施,因此本案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因此一审法院的判决 是正确的。

(案例43)谁该为打工青年的工伤待遇买单?

争议焦点 小肖是一名来自江西农村的青年,因家境贫寒只身来沪打工,2002年初到上海时刚满17周岁,他在沪郊工

业园区的一家电机公司找到了一份工作。由于小伙子工作勤奋努力,不久就担任了返修机组组长。 正当小肖踌

躇满志准备在上海扎扎实实干活挣钱帮助家庭摆脱贫困时,2004年9月的一天,厄运降临在这

个还差4个月才满20周岁的小伙子身上。那天,小肖和同事占某在车间用汽油清洗零件时,其他车间的员工钟 某在清洗现场闲逛,并点燃打火机想要抽烟,不经意之间,烟火星溅飞到汽油上,顿时,两人的手上和清洗油 盆都着了火,就在小肖跑向车间外找灭火机时,占某慌不择路奔跑时又不慎将着火的油盆踢到了小肖身上,致 使小肖全身被火焰灼伤,受伤面积达92%以上。

事故发生后,小肖被送往上海瑞金医院抢救治疗,该公司为此付出了几十万元的医疗费用,迄今为止,治 疗总费用已高达近百万元。因该公司招用小肖未按本市规定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故所有的医疗费及 工伤待遇费用都由公司承担。该公司不堪重负,不愿再继续承担小肖的治疗费和生活费,ft小肖的伤势也因得 不到正常的治疗随时可能危及生命,是政府和社会各界伸出了援助之手,帮助小肖一家度过了最艰难的日子。

经区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小肖的伤残等级为因工致残一级。2005年4月小肖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 出了仲裁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规定给予其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庭审答辩

仲裁审理中小肖认为,他在该电机公司已工作几年了是公司的员工,现在出了工伤事故公司就应该负责他 的治疗费和生活费等,ft不应该把他推向社会。

公司称由于某些原因确实未为小肖缴纳综保费,并表示立即补缴。稍后不多日就为小肖补办了缴纳外来从 业人员综合保险费的手续。该公司认为既然已补交了综保费就不应再承担小肖的工伤费用,应由政府保险机构 全额赔偿。

劳动仲裁 区仲裁委员会在审理后作出裁决: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为小肖缴纳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某电机公司应支付小肖的医疗费、工伤津贴及一次性补偿金等费用73万余 元。

知识点: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未按月为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期

间,劳动者因工伤、住院医疗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承担。

案例分析:

本案的焦点是用人单位未为小肖缴纳综保费,发生工伤后是否应承担赔偿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 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费。

根据《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未按月为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 费期间,劳动者因工伤、住院医疗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承担。

虽然电机公司在小肖受伤后补缴了综合保险费,但根据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相关规定,由于小肖发生 工伤当时并未参保,故还是应由该电机公司承担小肖的工伤赔偿责任。

(案例44)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应向何方提出

争议焦点 李某是四川重庆来沪人员,几经周折在某玻璃器皿公司找到了一份工作。2005年10月工作时不小心被机器

绞伤了手指,经过三个月的治疗已基本康复。2006年2月份,李某申请了工伤认定作了劳动能力等级鉴定,鉴 定结果为因工伤残8级。在治疗期间,公司垫付了全部的医疗费,并以借款方式支付了李某5000元生活费。

李某在治疗期结束后就与公司商谈工伤待遇支付问题。公司解释说已为他缴了综保费,工伤待遇应由保险 公司支付,双方协商未果,李某遂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

庭审答辩 在庭审中,某玻璃器皿公司辩称,从李某进公司的第二个月即2005年2月起就开始为李某缴纳了上海市外

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所以李某发生工伤后待遇问题应由保险公司理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当然手续问题 应由公司出面办理。但公司多次要求李某提供身份证、病历等材料,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一次性伤残补助 金,但李某均以不信任公司为由拒绝提供,因此李某至今未拿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责任在于李某自己。至于 停工留薪期未支付的工资可在借款中(5000元)扣除,多退少补。

李某对公司所称事实均予认可,但称其从不知道公司为其缴纳了综合保险费,其认为公司是在骗他,故ft 提起了劳动仲裁,同时李某称鉴于公司有不守信用的表现,所以不同意向保险公司理赔,ft要求公司直接支付 相关工伤待遇。

劳动仲裁 区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中查实,公司确实为李某缴纳了综合保险费,公司为此提供了缴费保单,因此李某要

求公司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的请求无法支持。裁决结果,公司应当支付李某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可在借款中 扣除,余下部分返还给公司。员工将有关材料交给单位,由单位去办理有关工伤理赔的手续。李某的其他请求 不予支持。

知识点:

上海市为了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单位用工行为,维护上海市劳动力市场秩序,从2002年9 月1日开始实施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制度。 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 老年补贴等三项保险待遇。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上海市单位或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定期缴纳一定的保险费 用,在外来从业人员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年老的情况时,可以享受保险待遇。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用人单位已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工伤待遇应向谁申请?也许在很多人看来这是 再简单不过的问题了,但是在办案过程中已遇到过不止一件两件类似案件了。

究其原因,问题还是出在用人单位自己身上。像本案中的某玻璃器皿公司,为员工缴纳外劳综合保险本是 件好事,是按照法律要求在操作,但应告知员工,并应向员工发放综保卡,让员工知晓手中的卡是派何用处, 但是公司却从未告知过员工,李某不知道这件事,所以发生工伤事故后听到公司让一个不相关的保险公司申请 理赔,感到不可信任也是情有可原。但作为员工也不能完全不信任公司,当公司要为员工办理保险理赔需要员 工配合递交有关材料时,员工应当配合,这也是为员工服务。所以双方都应互相说明情况,以避免产生不必要 的矛盾。

原本是很好解决的事情,结果弄到仲裁才得以解决,双方伤了和气,又耗费了时间、精力,得不偿失。在 此提醒用人单位和员工,作为单位按规定办事要公开化,让员工知晓,员工应按单位的要求去做,双方都要互 相配合,建立诚信,这样劳动关系才能和谐,社会才能和谐。

社会保险和生活保障案例41-50 

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原告只有在原、被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才能要求被告支付出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当时原告进行工伤鉴定时由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按当时的规定对原告工伤进行了处理,但原告无法行使此项权利,而到2005年6月30日因原、被告合同到期,双方终止劳动关系时,《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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