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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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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工作;省社科规划办要在3个月内完成项目成果的鉴定结项工作。

第三十四条 省社科规划办须对鉴定专家的人选、鉴定过程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

第三十五条 项目成果鉴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四个等级的标准分别是:“优秀”:平均分在85分(含)以上;“良好”:平均分在75分(含)以上;“合格”:平均分在60分(含)以上 。

“不合格”的标准是指平均分在59分(含)以下者。 第三十六条 成果鉴定程序:

1、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填写《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从河南社科规划网下载,网址:http://www.hnpopss.gov.cn),一式2份,最终成果简介2份,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无此部门者直接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核合格后,连同4套最终成果报省社科规划办。

2、省社科规划办对《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审批书》和最终成果进行审查,最终成果须符合批准的设计内容和形式。审核合格后,将最终成果和《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成果通讯鉴定表》交与鉴定专家进行通讯鉴定。

3、通讯鉴定专家按照《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成果通讯鉴定表》的规定,参照评价指标体系设定的指标打分,并写出文字评语,提出成果等级建议。

4、省社科规划办综合通讯鉴定专家鉴定意见,计算出每个项目成果的平均分数,并及时组织召开鉴定会,对已经通过通讯鉴定的成果进行会议鉴定。会议鉴定专家依照成果鉴定标准,分项审议,并由会议集体评议,评定等级,形成综合性鉴定意见和能否通过鉴定的明确意见。

5、省社科规划办综合通讯鉴定专家和会议鉴定专家的鉴定意见,最终确定成果等级。

6、省社科规划办要及时将鉴定结论通知项目组及所在单位。凡成果鉴定等级为“合格”以上的,发给《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证书》,并在结项证书中注明鉴定等级。项目鉴定等级为“不合格”的,允许项目组在六个月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由省社科规划办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予以撤项。

第三十七条 凡项目的最终成果或阶段性成果(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1. 获得省部级评奖二等以上奖励;

2. 提出的理论观点、对策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采纳吸收(以正式文件为准);

3.研究报告和系列论文类成果公开发表在全国性有重要影响的权威学术理论报刊(CSSCI)3篇(含3篇)以上;

4. 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且质量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属于上述情况者,仍须填写《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审批书》,说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连同3套最终成果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上报省社科规划办。省社科规划办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并作出是否同意该项目免于鉴定的结论。

免于鉴定的成果,可视为通过鉴定,符合上述1、2、3条者,鉴定等级定为“优秀”。符合上述第4条者,鉴定等级一般定为合格。

第三十八条 原则上实行成果先鉴定后出版制度。计划出版的省社科规划项目成果一般应先鉴定后出版,确需先出版的,须报经省社科规划办批准。

第三十九条 鉴定专家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对成果质量进行评估,对自已的鉴定意见和结论承担学术和法律责任。对不负责任的,省社科规划办将不再聘任其参与项目成果鉴定工作。

第四十条 省社科规划办定期将所有项目成果的鉴定等级通过河南社科规划网和《河南社科规划简报》予以公布,并通报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

第七章 成果宣传与转化

第四十一条 省社科规划办、各项目组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对省社科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宣传和转化,使其充分发挥作用。

第四十二条 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渠道,充分利用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积极向社会广泛宣传项目研究成果。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成果要及时摘报有关领导,或向有关部门推荐。

第四十三条 验收合格的省社科规划项目成果,在正式出版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均须在醒目位置注明“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成果”字样。

第四十四条 凡正式出版的省社科规划项目成果,其著作权归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修改权属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以往发布的《河南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成果鉴定结项工作的意见》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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