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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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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2.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其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差旅费不得用于项目组以外的人员。涉及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的差旅费,原则上不得开支。

3.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

4.劳务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支付的问卷费、专家咨询费、誊写费,以及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劳务性费用。劳务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劳务费一般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10%。 5.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等。

6.管理费:指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提取的管理费。管理费按项目资助经费的5%提取,单个项目提取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严禁超额提取或重复提取。

7.其它经省社科规划办批准的必要费用。

第十九条 成果鉴定费是指在项目结项时对项目成果的政治和学术质量进行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省社科规划办从省社科规划基金中另行支付。项目最终成果鉴定由省社科规划办负责

组织,鉴定专家的劳务费根据工作量确定(项目类型、最终成果形式和字数),标准为300-500元。因成果质量问题需组织第二次鉴定所发生的费用,由项目组承担。

第二十条 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对无故未完成研究任务者,省社科规划办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对因故中止研究者(指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生病、死亡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省社科规划办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严重违规或作撤项处理的,追回已拨经费。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有义务协助追回相关经费,并按原拨款渠道退还。如无正当理由,接到通知后超过三个月仍未追回,省社科规划办将视情况对该单位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省社科规划办对管理范围内的项目经费行使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项目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按照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要求,认真检查,严格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承担省社科规划项目的单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给予配套经费予以支持。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社科规划办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省社科规划办对项目研究执行情况、经费使用等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并及时通报情况,交流经验。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将省社科规划项目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建立专门档案,加强跟踪管理,对在研项目实施检查、监督,并为研究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项目负责人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的自我管理,自觉接受各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组织项目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批:

1.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增补项目组成员; 2.改变项目名称; 3.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6.不能按时完成需要延期; 7.中止项目协议; 8.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社科规划办视情况作出撤项处理: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3.剽窃他人成果;

4.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

5.逾期不能完成且不提交延期申请。应用性研究项目延期一年仍不能完成,基础性研究项目延期两年仍不能完成;

6.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申请鉴定,仍未能通过;

7.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项目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省社科规划项目。

第六章 成果鉴定与结项

第二十六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最终成果,一般应经过鉴定,鉴定合格者予以结项。符合条件者,可免于鉴定。

第二十七条 省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对省社科规划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

第二十八条 项目最终成果的基本要求:

1. 研究报告:一般不少于2万字,且项目负责人须在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相关论文2篇(含2篇)以上;

2. 系列论文:一般要求项目负责人在公开学术刊物发表5篇(含5篇)以上;

3. 专著:一般不少于15万字。

凡公开发表的文章均须注明:本文系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研究成果)和项目编号。

第二十九条 项目最终成果的装订要求:

1. 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要将成果与发表的论文复印件装订成册;

2. 成果形式为系列论文的,要将发表的论文刊物封面和论文以及未发表的论文复印、装订成册;

3. 成果形式为专著的,要将成果打印、装订成册。 以上最终成果一律用A4纸打印,正文用4号宋体字。 第三十条 任何一种形式的成果,报送时均须在首页左上方注明:XXXX年度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第三十一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最终成果鉴定实行匿名通讯鉴定和匿名会议鉴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项目负责人申请鉴定结项时,不得在鉴定成果中显示本人和项目组成员的姓名、单位及其它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通讯鉴定专家由省社科规划办从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专家库中随机遴选,每项需要鉴定的成果聘请3-5位同行专家进行匿名通讯鉴定。会议鉴定专家由省社科规划办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

第三十三条 成果鉴定结项工作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必须在接到鉴定材料两周内做好材料审核及

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1.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2.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其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差旅费不得用于项目组以外的人员。涉及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的差旅费,原则上不得开支。3.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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