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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辨识确定的危险设备、设施或场所。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辨识与评估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有关国家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设备、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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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报请主管部门组织行业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相应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形成安全评估报告。
第八条依据国家相关标准,重大危险源的等级按照其危险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第九条一级重大危险源每一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二级重大危险源每二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估。 (一)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
(二)生产工艺、材料以及生产过程、设备、设施等发生变更的; (三)外部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国家有关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估的中介机构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及所作结论负责。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并客观公正,建议措施具体可行。
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
(四)可能发生的事故情景、可能性及严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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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可能受影响的周边单位和人员; (六)重大危险源的风险水平; (七)重大危险源等级; (八)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第十一条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与分级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
第三章登记建档、备案与核销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 登记建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二)重大危险源种类及基本特征; (三)重大危险源相关图纸和图片; (四)检测及监控措施; (五)事故应急预案;
(六)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七)其他重大危险源相关情况等。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3后15个工作日内,将重大危险源档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当重大危险源相关信息发生改变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更新档案并上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