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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将二次结构质量缺陷排除在主体结构质量保证范围外的异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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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法将二次结构质量缺陷排除在主体结构质量保证范围外的异议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关于二次结构在建设工程中的属性与地位,目前司法实务界的研究尚薄弱,限于作者认知范围内,部分法律从业人员对于二次结构的属性不清,普遍认为不属于主体结构范围。另据作者检索公开资料[1],发现在工程质量鉴定、司法文书、当事人的代理意见以及施工合同中,将二次结构独立于主体结构分别出具鉴定意见,或认为二次结构不属于主体结构,或将主体结构、二次结构并列表述,是较为常见和惯常的做法。作者节前接触到的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判决书也直接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为行文方便,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三条

[2]“使用免责”的规定,直接将二次结构与建筑装饰装修、

安装工程等并列,排除在施工企业就建筑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在合理寿命内所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之外。

可见,二次结构在建设工程的属性与地位,虽然是技术问题,但是也关系到相关方的责任认定,特别是影响到对《建筑法》第六十条[3]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三条“使用免责”和主体结构范围的界定。疫情期间,时间许可,作者就此开展了初步的调研,形成本初步分析,供读者批评。

二、二次结构、主体结构的关系

一般认为,“二次结构是指一次结构施工完成后,构造柱、过梁、女儿墙、填充墙、隔墙等非承重结构、围护结构的施工活动。”[4]以此概念为线索,追溯一次结构的含义,是指地基与基础工程完成后,对主体结构承重部分的施工。因工序影响的关系,该施工完成后,方开始构造柱、过梁、女儿墙、填充墙、隔墙等等二次结构施工。故二次结构属于施工工序上的概念,相对于主体承重部分而言。

“主体结构工程施工是继基础施工后,在地面上,包括承重骨架和围护结构的施工。主体结构工程是位于地基基础之上,承受建筑工程所有的上部荷载,并将荷载有效地传给地基基础的上部结构体系。”[5]可见,承重骨架是主体结构中承担纵向和横向载荷的部分。围护结构相对于承重骨架而言,是承重骨架之外的结构工程,二者共同组成主体结构的完整体系。

作者注意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6]《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15年9月25日通过)[7]《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1月4日通过[8])相关条款将“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并列表述,也可印证主体结构并非仅指承重结构,且与上述学理概念一致。另外,作者查询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该标准之附表B将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为1.地基与基础,2.主体结构,3.建筑装饰装修……。其中,主体结构所涵盖之子分部和分项工程如下:

混凝土结构 模板、钢筋、混凝土,预应力,现浇结构,装配式结构

【法律】将二次结构质量缺陷排除在主体结构质量保证范围外的异议分析

观法将二次结构质量缺陷排除在主体结构质量保证范围外的异议分析一、问题的提出关于二次结构在建设工程中的属性与地位,目前司法实务界的研究尚薄弱,限于作者认知范围内,部分法律从业人员对于二次结构的属性不清,普遍认为不属于主体结构范围。另据作者检索公开资料[1],发现在工程质量鉴定、司法文书、当事人的代理意见以及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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